记者28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与省物价局联合发文,适当调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明确规定,承办法援案件一律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的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收费行为改为市场调节价,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据了解,新收费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为3年。(通讯员 彭继友 记者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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