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伟/画
近日,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事件频发,有未成年少女受到不法性侵,有无辜幼童惨遭家暴,有姐妹俩双双饿死家中,更有年年无法根除的暑期学生溺水事件……这些事件的集中爆发让人们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我们整个社会的无力感和无助感。
保护未成年人,国家、社会、法律均有责任,也均有问题。从法律制度上来讲,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总显得羞羞答答、浅尝辄止,总是踟蹰在家庭和学校的大门之外,但事实上,大多数未成年人伤害案件都发生在学校和家庭这样的场所,法律如果不深度介入,很难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要走得更远一些,介入得更深一些。
剥夺不合格父母抚养权也是一种保护
近日,南京两名儿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其父在狱中服刑,母亲有吸毒史,两个孩子的悲惨遭遇引发社会对儿童救助保护的质疑。昨天,记者获悉,民政部将在江苏省昆山市等4地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试点,儿童群体将按照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分成不同类型,并依类型按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6月28日《京华时报》)。
民政部将在江苏昆山等地开展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这对杜绝“饿死的姐妹花”悲剧重演,必将有遏制作用。但是,慈善救助却不是姐妹花盛开的唯一沃土。我们在伸出温暖之手的时候,更需要伸出法律之手。
6月27日,五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这应该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或者说这个法制之“点”要胜于救助之“点”。
姐妹花被饿死是悲剧,悲剧的直接制造者是他们的父母,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是,在一系列的救援中,我们是不是也错了。姐妹花的死亡,能否逼出“剥夺抚养权”制度的施行?
死亡,对于姐妹花来说不是必然结果。如果警察发现了跑出家门的孩子不是交还给吸毒母亲,而是可以拘留其母;如果好心的邻居发现受虐孩子,不是简单给点吃的喝的,而是可以起诉家长;如果社区孤儿院可以在“合法政策”下收留两个孩子……这对小姐妹还会被饿死吗?我们的制度漏洞为小姐妹铺了一条通往死亡的路。
笔者查阅了很多国外资料。他们对孩子的保护措施可谓是很严厉的:美国一位妈妈因为把孩子锁在家里去买菜而被起诉;新加坡一位妈妈因为殴打孩子被判了刑;英国的一位妈妈因为在家中饲养危险的宠物被剥夺了对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有没有可借鉴的地方呢?
用针缝女儿的嘴,用开水烫孩子的头,将笤帚塞进孩子下体,把孩子高空抛落……这些都是今年以来见诸媒体的新闻。这些孩子的父母们因此而受到处理的有多少,因此而坐了大牢的有多少,又有谁被剥夺了抚养权呢?
眼下,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是父母的,更是国家的,祖国的未来需要健康的花朵,国家就应当承担起保护花朵的责任。
民政救助只是一只温暖的手,姐妹花要盛开还需要法治的手,两手齐全才能给姐妹花打造一片肥沃的土壤!(郭元鹏)
留守儿童溺亡政府要出手终结伤痛
6月26日,江西发生一起留守儿童悲剧。3个同胞兄妹在村口池塘旁边玩耍时溺水身亡,直到一名5岁的小男孩浮出水面才被发现,目击者才喊开来报警。随后小孩的家人又潜入深水中将沉底的一男一女捞起来。据悉,孩子的父母在外打工,只靠年事已高的奶奶看护(6月27日《江西日报》)。
进入6月,留守儿童溺亡的事故不断发生。6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逵营村4名孩子溺亡;6月18日,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魏岗乡3名孩子溺亡;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5名孩子溺亡……留守孩子的溺亡,是家庭之痛,也是全社会之痛。更让人痛不欲生的是,几乎每年夏天都是一样,在一起起留守儿童溺亡事故发生后,各大新闻媒体都在检讨反思和提出建议,但悲剧却又在年复一年地上演。
在悲剧的背后是真实的统计数据,意外伤害超过了我国儿童死亡原因总数的26%,溺水事故在14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原因中达到了57%,趋势是有增无减。在儿童溺亡事故中,城乡差异明显,城市是17%,农村为83%,农村溺死儿童数量是城市的近5倍。至于原因,很简单,一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走进城市打工,农村“空心化”,家里年迈体衰的留守老人难以对孩子实施到位的安全监管;二是农村地区河流水源丰富,安全设施薄弱,管理疏忽;三是安全教育不到位,孩子如脱缰之马而肆意嬉戏。
解决的办法在哪里?再周到细致的安全教育,也只能减少发生的概率;让农村每一条河流、每一个水塘都做到无缝安全监管,目前还不现实;在生存的现实面前,让进城务工的父母回家看管孩子,更没可能;孩子都随父母进城,政策不到位,父母也承受不起。喜欢玩水,这是孩子的天性;到了盛夏,炎热难耐,农村又没有孩子们纳凉娱乐的地方,即使年迈体衰的留守老人寸步不离孩子,也难管住孩子们不奔向江河池塘戏水。
农村劳动力走进城市打工,是个人生存所需,也是在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关爱孩子是社会特别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给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不仅是政府履职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关怀。在当前的社会现实面前,要终结和减少留守儿童溺亡的悲剧,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政府承担起这份责任,为孩子们提供纳凉娱乐学习的场所,为孩子们建设公益性的游泳戏水设施。
是的,为孩子们提供纳凉娱乐学习的场所,为孩子们建设公益性的游泳戏水设施,这都需要钱,而且是需要很多钱。然而,钱是一个问题,也不是一个问题。在中国,很多时候,只要政府真正重视了问题,下了决心,钱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校车问题如此,农村学生的营养餐问题如此,解决留守儿童夏天安全的问题同样也是如此。财政承担绝大部分,社会筹措一部分,乡村自筹一点,将其列入硬性规划,督查落实,克服困难也是可以解决的。
当然,我们也承认,仅靠政府是不能完全消除留守儿童溺水事故的,还需要提倡父母尽量让孩子回到身边,让父母不只关心孩子的考试成绩;还需要学校、社会共同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们掌握基本的避险知识和求生技能。但是,这同样也需要政府重视,采取措施,做出安排。无论如何,政府应该意识到,解决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终结溺亡伤痛的循环,也是重要的基本民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必须解决的时候了。(郭文婧)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从“双向保护”入手
近期,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我们在强烈谴责这些犯罪行径的同时,是否也应想到,媒体对被害人和犯罪细节连篇累牍的报道,很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而这种“二次伤害”,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严重不足的一个侧面反映,急需引起关注。
刑事司法应注重“双向保护”,在加强未成年犯罪人教育和保护的同时,更应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但现在的问题是,与日益完善的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救济制度相比,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渠道匮乏、种类稀少、可操作性差,发展严重滞后。
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欠缺。现有法律体系中,不但没有专门针对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规范,即便是涉及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规,也主要围绕未成年犯罪人展开,不仅内容甚少、过于原则,且偏重权利保障,忽视被侵犯后的救济。如刑事诉讼法及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仅规定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及女性工作人员到场等个别内容。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仅是以一条两款的篇幅笼统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救济渠道匮乏。犯罪人的赔偿系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获得救济的主要渠道,若犯罪人拒不赔付或确无赔付能力,则无法获得赔偿。即便案件本身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媒体的宣传下,被害人能够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救助,但此类救济渠道过于偶然与个别,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救济种类稀少。一是依据刑诉法等有关规定,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未成年人无法获得系统、完备的心理及精神康复治疗。三是未对“熟人”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制约与防控,未成年人无法避免来自“熟人”的继续侵害。(任巍巍)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首先,完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救济体系。一是相关立法专门化。制定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设专章予以规定,规定对刑事被害人应予以尊重,其有权获得国家补偿及社会救济等内容。二是刑事处罚重刑化。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如下内容: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实施侵害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是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扩大化。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限,而应普遍适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修订刑事有关法律,从法律上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五是禁止令使用普遍化。提高禁止令的使用率,并加以完善,强令禁止犯罪人与被害人接触并以承担不利后果相威慑,确保未成年人权利不会遭受二次侵犯。
其次,构建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救济体系。一是建立促进赔偿机制。一方面,将促进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将赔偿与否规定为影响量刑及刑罚执行期限的法定情节。二是构建三方参与的经济救济体系。其一,建立劳动改造收益赔付制度。即对于在监狱里服刑并参加劳动取得收益的罪犯,从其劳动所得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损害赔偿金。其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即当犯罪赔偿责任由于犯罪人的个体差异(经济状况等)而无法负担或无法全部负担,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创建社会公益救济金,实现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化。第三,完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公益救济体系。一方面,借助于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精神康复治疗;另一方面,借助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大力助推未成年被害人救济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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