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发出通知,确定辖区法院2013年小额诉讼标的额,要求辖区法院认真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经向福建省统计局查询,2012年度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9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之规定,确定2013年福建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确定为13494元以下。本金额自2013年7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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