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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将施行 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提高

2013-06-28 15:21: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作出进一步细化,并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实行行政许可。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廖晨霞)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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