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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是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2013-06-28 10:07: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加强检察队伍业务素质建设,能力建设自是题中之义。这是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高度重视的现实课题,也是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任务。但是,细细考量便会发现,目前关于能力建设主要还是停留在原则要求的层面,能力建设的范围还不够具体清晰,也缺乏基本的评价标准。

多年前高检院就曾开展过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活动,活动所提的要求无疑具有方向性、原则性。近日,高检院印发《关于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文件。我国检察权由各项具体的检察职能构成,每一项具体检察职能又各有其自身特定的要求且各具特征,因而每一项检察职能的履职能力要求也就有所区别。在加强一般化、普遍化能力建设的基础上,还须将能力建设范围、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从而更好地全面履行每一项检察职能。

从宏观上讲,检察能力的范围主要包括:侦查能力建设,控告和申诉能力建设,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能力建设,公诉能力建设,审判活动监督能力建设,监所检察能力建设;民事和行政检察能力建设,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检察程序能力建设,预防犯罪能力建设;案件管理能力建设,司法警察能力建设,检察技术和信息化能力建设,法律政策调查研究能力建设,检察政务管理和保障能力建设,检察公共关系能力建设,等等。每一项能力建设,又都可以也必须将其具体化。

以公诉能力建设为例。其范围至少包括: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的能力,讯问嫌疑人的能力,询问证人的能力,证据分析、归类、运用的能力,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案件汇报的能力,法律适用和释法说理的能力,庭审发问的能力(包括证人等),举证和证明的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法庭审判活动监督能力,裁判文书审查能力,刑事和解等特别检察程序履行能力,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等沟通的能力,扩大办案综合效果的能力等。同时上述每一项能力又可进一步细化,只有全面具备上述能力,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公诉人综合性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行为能力、法律政策运用等能力。

如果加强能力建设仅仅停留在一般性、原则性要求,就不可避免地导致能力建设要求空泛化;如果将能力建设仅仅局限在某项能力的重点或某个方面,那就必然导致能力建设狭义化、简单化。因此加强能力建设,必须厘清每项职能履行的所有环节,条分缕析地逐一落实具体的能力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只有将能力建设的范围具体化,将每一项能力作进一步的细化分解,从而形成标准化的规范,才能实现能力建设的逐步推进和提高,这也就是印发《意见》的意义所在。

近年来,能力建设标准化有些方面已作出成功探索,如高检院制定的“文明用语规范”、“行为礼仪规范”、全国优秀公诉人和优秀侦监能手评选标准等,虽然只是局部的,但在标准化的方向上已迈出了探索的步伐。只有下功夫把每一项能力建设的具体范围厘清,并针对每一项具体的能力制定相应的规范或标准,岗位练兵活动、教育培训活动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能力建设才能有章可循。为此,《意见》指出,高检院将成立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专门领导小组,制定检察机关各个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能力标准化建设的重大部署。

只有将能力建设范围具体化,才有可能实现能力建设的标准化,从而实现能力建设的渐进化、规范化,真正实现检察能力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使检察机关能力建设达到一个全新的境界。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乐平)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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