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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制度值得进一步探索

2013-06-28 09:35: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实践中,如何完善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使检察官朝着专业化的道路发展,进而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检察人员的科学分类,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践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自2011年起,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金融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等4个刑检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探索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工作改革。两年来,这项改革举措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人才队伍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1.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模式。该院根据检察工作的规律性要求和检察业务的不同特点,确定多元化的办案模式。在侦监科、公诉科、金融检察科、未检科4个部门实行大组制和小组制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大组制由1名主任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书记员共6至7人组成;小组制由1名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和1至2名书记员共3至4人组成。同时,在金融检察科和未检科实行主任检察官领导下的“捕、诉、监(研)、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2.主任检察官的权限。按照该院审查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风险评估控制系统确定的标准,一般风险案件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决定,主任检察官可以更改办案组内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但是需要说明理由并签字,载入案卷。按照规定由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比如不捕、不诉案件,或者经评估确定为高风险的案件等,则由主任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但是,必须启动特定的程序。对于依照规定需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由检察长提出。

3.主任检察官的责任。有权力就有责任,闵行区检察院实施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既是一种办案工作机制,又是一种责任制形式。主任检察官既要向法律负责,又要向检察长负责,依照法律和制度,对自己行使权力的检察办案活动独立承担责任。为此,该院相继出台了3项规定:《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审查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风险评估控制实施办法》和《主任检察官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职权、风险与责任以及办案流程,同时对主任检察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规定。

4.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自身监督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监督。该院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设立法律文书质量专职审核岗位、完善案件管理系统等程序性防控措施,把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落到了实处,较好地防范权力失察、失控现象的发生,两年来未发生一起错案。

5.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和待遇。该院对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以确保主任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待遇方面,设定主任检察官特殊职务津贴,畅通晋级渠道,任职满一定年限可以晋升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解决了以往“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改革中长期备受困扰的“待遇低、晋升难”问题,稳定了主任检察官队伍。

6.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成效。首先,增强了检察官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以侦监部门为例,审查批捕案件平均缩短了1.5天的办案时间;其次,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科长不再审批具体案件,其角色定位于行政事务管理者和内部监督者,发挥组织、指导、监督执法办案的作用,切实解决了以行政方式管理司法办案的问题;最后,有效地推动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使一批优秀的检察官专于业务,遏制刑检业务部门一线人才流失现象,逐步形成检察人才梯队。

域外检察官制度的借鉴

为了更深入地探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必要参考域外的法治经验,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政治背景、法律体制的差异,各国、各地区“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责权并不相同。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和德国的检察官制度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拥有较大的权力,形成以主任检察官为指挥官的组织化领导体制。“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署检察员额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各该组事务”。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的指示有意见时,可以陈述理由,但仍应服从检察长的命令;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意见不同,应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官执行职务撰写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请主任检察官核定以后,报检察长决定。同时,主任检察官是检察体系的一个职级,具有行政化色彩,主任检察官更多的是监督办案,而非直接审批案件。其处理主任检察官与办案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之间关系的经验和技术极具参考价值。

德国的检察官制度。在德国,检察人员大致分为四类:检察官、副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书记员和其他公务员。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副检察官职能与检察官类似,主要负责轻罪案件的起诉,但是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属于检察官序列,地位低于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公务员负责行政事务、文秘等工作,统一为检察官提供服务。检察官的选任要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一旦被录用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主任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探索的方向

1.强化检察官的独立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只是检察权行使机制的调整,并不改变检察权行使主体的法定性。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与既有的法律体系并没有硬性冲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检察权配置和运行方式的改良。

2.构建多元化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形式。该院目前实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根据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和司法规律进行的制度设计,适用于具有司法权属性的部门,即履行批捕、公诉职能的部门。未来还将继续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等其他职能部门如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问题。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等其他职权不同于批捕权和公诉权,主任检察官制度在这些部门的探索将有所差异。

3.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检察权运行机制都是围绕如何有效地履行法律职能来设置和运转的,检察官拥有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后,客观上促使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运行管理机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从“金字塔”式的层级管理向“矩阵式”管理转化,由此,将引发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主任检察官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探索中不断发展。

(作者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潘祖全)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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