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委员表示
应当提高特种设备报废要求
26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杨震委员表示,应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报废的要求。
草案在总则中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杨震建议,应在“检测”后面加上“报废”两字。
针对草案规定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杨震认为,关于“报废”情况也要记录进去,为此,建议将此条规定改为: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销售及报废记录制度。(记者 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