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对市场竞争失败者的一种宽容
——访浙江高院院长齐奇
记者:近年来,浙江法院一直致力于对破产保护的宣传和实践,破产审判在当下有哪些意义?
齐奇:当前,浙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和产能过剩的问题依然突出,不少产业都面临着重新洗牌的困境(如造船、光伏、服装等行业)。如何“化危为机”,实现“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倒逼产业的转型升级,盘活那些“植物人”企业的资源要素和有效资产,很需要理性应对。通过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司法手段,依法帮扶有订单、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淘汰掉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让其及时退出市场。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法院曾经办理过一批由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如今,浙江法院要积极探索“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的市场化破产新路子。2012年,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143件,审结89件,同比上升64%,有20余家企业经破产重整、资产重组而起死回生,一批应该淘汰的企业退出了市场。
同时,我们加大协调化解力度,全年未发生一起因破产审理而引发的群体性对抗事件,万余名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实现了破产企业的平稳有序退出。
记者:在推进破产审判的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齐奇:我们发现存在一些观念、制度方面的障碍和问题,亟待引起重视:一是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比如,为什么不少资不抵债的企业主会首选“跑路”?甚至会发生连锁反应的“跑路潮”?因为他们都不了解,可以走申请企业破产的自我清算与保护的途径。企业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失败者,全社会要给予宽容,国外都称之为到法院去申请破产保护。还有些党政领导也认为企业破产等于政绩破产,影响地方形象,破产的名声很难听,对破产制度在“清算重组、消减债务、促进再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保护功能缺乏认识。
二是与破产案件审理配套的政府公共服务不足。如政府风险处置机制需要进一步制度化,破产程序中企业相关税费的减免等缺少相应规定。
三是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的相关规定有待改进。按现行规定,非要待破产案件全部清算完毕后方可核销不良资产,可能耗时比较长,导致银行债权人很少主动依法提起企业破产申请。对此我们建议,在浙江可实行凡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者,一经立案即可给予核销银行所涉不良资产,这并不影响银行在后续案件办理中享有的财产清偿份额。打通这个瓶颈,则有利于畅通受理破产案件的通道。
四是尚有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破产程序中刑事与民事交叉等问题的处理、破产案件的简易审理等方面。(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