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北京

力促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2013-06-27 14:01: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占维

【背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作为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商事审判庭,一直坚持通过案件审判来贯彻保险法的精神,规范保险业的制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并经常性地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保险行业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热点。

2009年新保险法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的解除权,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规定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即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而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该庭在审理几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发现,随着新保险法实施超过两年,出现了多起案情类似的涉嫌恶意骗保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中投保人均来自同一地区,在新保险法公布后到实施前这一期间集中向数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住院津贴险,即因伤病每住院一日应赔付相应保险金。投保过程中,在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已经购买或正在申请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均未告知购买过其他住院津贴保险,之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又均到家乡的同一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最终向各个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此时保险公司才发现投保人均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过同类型的住院津贴险。

在这些案件中,投保人存在不合理的投保行为,且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治疗也存在数个可疑之处,但法官受审理权限的限制,无法对骗保行为进行认定。为了促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该院就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的审查力度、规范解除权行使程序等问题向北京市保监局发送了司法建议书。

【建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京二中法建〔2012〕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近期,我院民三庭审理了数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即投保人均来自同一个县,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同一人,案情基本相同。投保人均是在新保险法公布后实施前的期间内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投保了住院津贴保险,保险公司询问是否已经购买或正在申请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均未告知保险公司购买过其他住院津贴保险。后投保人发生事故受伤后均到该县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时保险公司才发现投保人均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过住院津贴险,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投保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中,虽然投保人未对其重复投保进行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是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行使了解除权,且相关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除了上述案件外,我院发现该县还有大批投保人进行了类似的诉讼,我市部分基层法院均有受理。这些案件均存在以下特点:一、投保人均来自同一地区。二、在新保险法公布后实施前集中在数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住院津贴险。三、均未对重复投保进行如实告知。四、在受伤后均到同一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09年新保险法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的解除权,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规定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即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而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对此,我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敦促保险公司加大在订立合同时的审查力度。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在投保人申请理赔时才通过同业电话咨询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但新保险法在解除权行使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就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所以保险公司可前置审查程序,加强订立合同时的审查力度;二是规范保险公司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保留好相应证据。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说明可看出,保险公司因人员变动无法提供当时对投保人实行解除权的相应证据,所以保险公司在今后行使解除权时要规范、及时,不能超过30日的期限,并留存好相应的证据;三是加强对该类群体性理赔案件的监控分析,如认为存在投保人恶意骗保嫌疑,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效果】

该司法建议引起了北京市保监局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复函。复函中感谢了北京二中院民三庭长期以来对保险业的关心和对保险监管工作的支持,对于司法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北京市保监局将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将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完善北京健康险信息平台风险预警功能,使保险公司逐步实现投保信息前置审查;二是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细化经营标准,重视证据保存,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三是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监测功能,加大信息监控力度,提高欺诈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

在该司法建议的作用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保险公司正在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查找漏洞,进行专项改善工作。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相关报道

·北京西城引司法鉴定审保险纠纷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呼唤强制责任保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之专家点评
·统一保险案件裁判尺度的重要举措
·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保险发展
·构建适用保险法的“直通车”

·构建适用保险法的“直通车”
·正确审判保险合同纠纷的切实保障
·[视频]最高法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组稿]最高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司法解释: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