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商标法的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减了一些规定。
新草案增加的两项规定是将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另一项规定是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对在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新草案删减了相关规定。如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对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规范等,不再规定。(记者 席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