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拟更好地配置传染病防控资源。
现行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未列举的其他传染病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三个病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由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随着传染病防治技术不断发展,一些过去防控难度较大的传染病已经可防可控,可以相应调低病种分类。为了更好地配置传染病防控资源,提高防控效率,实现科学防控,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