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向检察机关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为什么有的举报线索顺利成案直至结案,有的举报线索却连被立案侦查的门槛都没能迈过?检察机关究竟是如何处理接收到的举报线索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接收到的举报线索,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之内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什么样的举报线索能被立案侦查
举报线索能否被立案侦查,必须经过线索审查这一重要环节。
高检院举报中心这名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后,将确定专人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经过审查,举报线索一般会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二是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三是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钟达先介绍,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管辖内的举报线索,必须符合相应的立案标准,才能被立案侦查。立案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达到相应的定罪数额标准。“比如举报某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3000元,达不到刑法规定的5000元立案标准,检察机关一般移送至其上级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不作立案侦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群众举报热情的不断提高,举报线索总量日益增多,很多举报情况错综复杂,全国检察机关因此实行了举报线索评估机制,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
浙江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翁跃强介绍了浙江开展举报线索评估的做法:根据举报线索可查性,把直接受理的举报线索分为A、B、C三类,成案价值较高的线索属于A类,一般线索归口B类,暂时不具备可查性的划分为C类。“对A类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对B类线索视情况进行初核补强后再移送侦查部门,C类线索暂作存查处理。”翁跃强表示,线索评估有针对性地完善补强了证据,有利于促进案件查办。
举报线索不被立案侦查后怎么办
举报线索由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后,除正常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也有被作出不立案侦查决定的。不被立案侦查后,这条举报线索是否就此走到了“生命尽头”?答案是否定的。
高检院举报中心这名负责人强调,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如今信访矛盾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对举报处理结果有意见。”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探索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已经14年,该院举报中心副主任杨璎认为,开展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探索的基础上,目前黄浦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开展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重点关注三种情况:一是重复举报、多次举报的;二是在举报线索分流中,发现与不立案线索有关联的线索;三是在不立案线索审查中,发现相关信息和已经进行过不立案审查处理的线索存有关联。
从2012年1月至今,黄浦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了不立案举报线索31件,由侦查部门重新初查线索5件,侦查部门根据其中1件线索最终突破包括4件案件在内的一起窝串案。
在杨璎看来,不立案审查制度对侦查部门开展初查工作起到了刚性监督作用,监督其是否充分挖掘了举报线索的价值,是否已经穷尽了调查手段,是否完成调查任务等。
如何处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黄剑霞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举报事例:某村村民认为村纺织厂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后,又来到检察院反映派出所不作为。
黄剑霞告诉记者,举报人的根本要求是查处村纺织厂人员涉嫌犯罪问题,由此派生出派出所不作为的问题,村纺织厂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直接侦查范围,应该向公安机关直接反映,但举报人又反映派出所不作为,这可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处理,也可由公安督查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举报中心经常接收到这样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很多时候情况更加复杂。”黄剑霞表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特别是在基层,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人少案多的困难。“如果将这些线索直接分流到侦查部门,在增加侦查部门工作量的同时,因为线索反映的内容不详而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作出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举报中心进行初核后,将视初核情况,再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或作其他处理。如此可尽最大可能发挥好每一起举报线索的作用。”黄剑霞解释说。(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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