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指导性要求。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存在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一、启动、办理等环节衔接不畅,导致不能在检察环节及时救助被害人。被害人救助工作由控申部门具体办理,但其提起方式却规定为:一是检察院办理刑事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办案部门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起十日内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被害人基本情况等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备案。二是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办案部门认为需要救助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并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显然,救助程序的提起主要是以公诉部门职责为依托,而现实中公诉部门往往为大量的案件所累,不能及时向控申部门通报移送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导致具体办理救助工作的控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信息,易造成等控申部门掌握信息时,案件已经进入下一阶段,或已起诉到法院甚至已经判决。
二、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繁琐,期限不明确。被害人救助工作能否开展起来的关键是资金问题。根据《意见》的规定,救助金由检察长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而在执行中,政法委接到报批材料并经审核后,还要再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救助资金,财政部门核拨到检察机关计财部门后,计财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一个月,而党委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拨付救助资金的期限并未明确,难免造成工作拖延和救助的滞后性。
由于被害人救助程序存在上述问题以及基层检察院缺乏专项资金等各种原因,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实际中还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需要对相关配套制度加以完善。一是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救助渠道。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度,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精神救助,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参与救助。二是规范健全救助机制。由政法委牵头,加强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细化救助案件办理各阶段的具体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职责。三是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引导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社区、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到被害人救助中来。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吴建立 段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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