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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解规范化标准出台

2013-06-26 14:36: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法制报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出台《辽宁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分阶段、分步骤地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辽宁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分为六部分,将《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与辽宁地区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分别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省司法厅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要依照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认真梳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拿出具体措施,限时进行整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动态数据库,检查和督促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切实解决好调委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问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等加以规范;对人民调解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要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通报和推广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省90%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达到规范化标准。(记者 白国军)

  延伸——

  本溪开展自检自查活动

  近日,本溪市司法局根据《辽宁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在全市范围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调查摸底和自检自查活动,确保用三年的时间使90%以上人民调解组织达到省司法厅规范化建设标准。

  自查按照四个类别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评估:一类为达标单位,具体评估标准为达到省司法厅制定的组织机构规范化、调解队伍规范化、调解程序规范化、调解制度规范化、办公场所规范化、经费保障规范化标准;评估得分为91分以上。二类为基本达标单位,评估标准为基本达到省厅的前五项标准;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尚未得到保障;评估得分为81—90分。三类为未达标单位,评估得分为71—80分。四类人民调解组织为不合格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基本陷于瘫痪、不能发挥作用,评估得分为70分以下。

  本次自查工作以各县区司法局为单位,以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办公场所、调解经费保障六项内容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巩固一批、提高一批、整改一批”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地推进和落实整改措施,逐步实现预期目标。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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