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2011年,市人大对《北京市实施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经过后评估,2011年9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出"要适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作为首个由立法后评估转化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农业局完成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起草工作,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动物防疫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此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逐步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成为一项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在国内率先建立了执业宠物医师考核登记、无主动物收容、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等制度;奶牛布鲁氏菌病与结核病净化、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种畜禽重点动物疫病净化等项目先后启动。本市连续八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未发生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动物防疫各项工作在全国考核中名列前茅。
但是,近年来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国内外接连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此外,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甚至出现暴发流行,防控形势日趋严峻。在本市,随着动物防疫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在动物疫病净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加强本市动物防疫立法工作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规划要求,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设计
(二)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市从全国各地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多、数量大、流通广,且处于候鸟主要迁徙线路,动物疫病传入的风险大。2005年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虽未暴发流行,但存在监测带毒情况。按照《国家规划》要求,本市要确保在2020年前使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但是,目前本市动物及产品跨区域调运的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防疫标准化程度总体较低,农户散养家畜家禽情况广泛存在,防控形势严峻而紧迫。为此,通过立法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畜禽散养、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确保本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强化动物防疫监管,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传染患病呈上升趋势,本市2012年登记犬数量已达100万只,居全国之首,每年都有人因感染狂犬病死亡,且已发生多起犬连续伤人事件。近期,国内又接连发生了速成鸡、死猪投江、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等事件,其中速成鸡、H7N9禽流感都对本市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化城市,应当通过立法全面加强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安全追溯、动物诊疗管理、流浪动物收容等方面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使立法具有鲜明的首都特色。
二、立法工作情况
根据《实施办法》后评估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结合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座谈研讨、文献收集和研究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完成了法规草案的起草。
2012年1月,市农业局征求各区县兽医相关部门、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对动物防疫立法的建议和意见,共计157条;邀请曾经参与《实施办法》后评估的农业部青岛法渊动物卫生法学研究中心对本市动物防疫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2年3月,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农业局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拟定工作计划。3月28日,组织召开立法工作启动会。此外,还编制了动物防疫立法参考资料汇编。
2012年4月~2013年4月,市农业局在研讨、座谈、基层调研、组织文献研究和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期间,多次专门向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汇报立法情况,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专家对草案逐条讨论和审核把关。
2013年5月,书面征求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协会、有关委办局的意见,共计173条,主要问题集中在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动物诊疗管理、禁止市场经营活畜禽等方面。针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们组织开展了专题研讨,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本条例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为目标,立足于强化本市动物防疫管理实际,着眼于维护首都养殖业生产、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等"三个安全"。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为动物防疫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法律保障。
《送审稿》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兽医管理体制和机制
为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巩固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成果,《送审稿》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市、区县两级,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三类机构(第五条、第六条)。同时,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使工作运转更为顺畅,《送审稿》明确了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协调协作体制机制(第十条)。
(二)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风险进行评估是科学防治动物疫病的基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适宜的管理措施,有计划、有重点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是科学防治的具体体现。为此,《送审稿》提出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购进动物及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移动、扑杀易感动物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强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动物疫病防控是动物防疫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国家规划》对此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送审稿》在防治策略方面,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动物疫病净化计划,采取动物免疫管制和动物移动控制等措施,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第十四条);在散养控制方面,明确种畜禽场、动物养殖场等重点动物防疫单元周边禁止饲养可能存在相关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第十六条);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面,一是明确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设立犬免疫标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二是提出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禁止携带畜禽和用于经营的畜禽产品乘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向人际传播(第四十四条)。
(四)完善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和公共卫生安全,由于本市此项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本次立法将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列为一项重点。《送审稿》从无害化处理的对象、设施建设、处理要求三个方面规范了本市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一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对象,包括: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宠物尸体;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二十条)。二是明确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区、县,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提供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了动物屠宰加工、动物隔离、动物养殖等场所对自身产生的相关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要求,并对其他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范和引导(第二十二条)。
(五)建立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事关动物产品安全,多年来本市按照现行《实施办法》实施定点屠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包括生猪在内的屠宰管理职能划归农业部门。本《送审稿》在延续《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职能划分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主要畜禽品种定点屠宰制度;二是明确了除猪、牛、羊、鸡、鸭外其他畜禽品种的屠宰检疫要求;三是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感染人的风险,禁止在民俗旅游和餐饮场所屠宰动物(第二十七条);四是要求屠宰加工场所应按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检测,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第二十八条)。
(六)规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
近年来本市宠物饲养量的不断增加,动物诊疗行业发展较快,但对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却相对薄弱,需进一步加强。《送审稿》在诊疗机构管理方面,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事项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人员聘用、诊疗废弃物处理、医源性感染控制、兼营业务管理等问题(第三十三条)。在执业兽医管理方面,明确了兽医人员的执业规范(第三十六条),并按照国务院体制改革精神和农业部要求,提出设立北京市兽医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根据授权承担执业兽医培训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七)强化动物产品安全监管
目前,本市已初步建立了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但在国内外动物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相关工作仍需进一步强化。《送审稿》通过与外埠开展协作、建立供应基地、强化进京监管、完善信用评价等措施,严守本市动物及产品市场入口,加强对问题产品追溯管理,切实提高动物产品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要求本市与外埠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确保实现联防联控和有效追溯(第三十九条);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外埠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供应基地,提升本市对动物及产品安全的控制水平(第四十条);三是强化公路、铁路、航空进京道口检疫监管,确保进京动物及产品安全(第四十一条);四是建立面向社会的动物防疫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归集、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引导从业者守法经营,提升行业自律水平(第四十三条)。
此外,按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送审稿》对《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主要涉及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动物疫病净化、无害化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动物诊疗、活畜禽市场交易和运输等方面(第四十八至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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