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概念之界定与厘清
“继续教育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教育工程,称之为 CEE ( Continuing Education Engineering )。目的是把一些工程技术人员再次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更快更好地适应迅速发展的生产需要,完成越来越难以掌握的新技术、新产业规定的任务。当时美国许多大学都设置了工程技术革命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新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终身学习教育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普遍地认识到继续教育工程的重要性,甚至有些国家开始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强有力地推动这一工程。”
一提到继续教育,很多人会将其与经常提到的教育培训联系甚至等同起来,在百度百科中,对继续教育的定义是,“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对教育的定义是,“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生产经验得以继承发扬的关键环节,主要指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的过程。广义上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涵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类型有正规教育、成人教育、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由以上定义的对比可见,继续教育只是教育的一种形式,它是隶属于教育的子目之下的。
“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培训是给新员工或现有员工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正确思维认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过程。”
从与继续教育以及教育、培训三者概念的比较可知,狭义的通常所说的教育,只能够提供较为基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要提高生产率和个人对职业的满足程度,使之更加有效的为团体和组织服务,必须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提高组织中个体的素质和技能,这就诉诸了培训。而培训也仅仅是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不能以培训替代或等同之。但在现实的社会中,很多继续教育的方式是以培训表现的,久之,给人的错觉便是,继续教育就是教育培训。因此,要定位法院干警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完善,必须首先要厘清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之间的差别,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调整目标和方向。
二、我国法院干警继续教育培养的目标和方向
从各种资料以及人民法院法官继续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继续教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受历史和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大多数干警的来源是接受各口军转干部安置,法官大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学经历和教育背景,法院也没有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多是通过选派少数法官到高等院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去脱产学习一段时间,毕业后获得法学专科毕业证。这一阶段的法官培训实际上是补上法学普通教育一课,同时也是法官继续教育。第二阶段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需求提高,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大多数法官来源于复员转业军人和招干的高中生,普遍缺乏法学普通教育,因而创办了法律业余大学。经过16年的办学耕耘,培养专科学历生8.9万人,专科层次证书生8.2万人。法官队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由办学初的7.2%上升为现在的80%,审判队伍文化知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法律业余大学的创办顺应了当时法院审判队伍人员素质偏低的客观状况,发挥了系统办学的优势和特点,形成了有鲜明特色的法学普通教育与法官继续教育相结合之路,促进了法院审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第三阶段是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法官队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批法学院校的高学历毕业生通过公务员招录系统进入了法院,这股新鲜血液的输入,使得法院在学历层次上完成了转型,那些没有符合硬件条件的人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转入岗位培训,从应急型、临时性的法官培训为主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官培训为主转变,从普及性法学普通教育为主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为主转变,这既是战略性转变,也是历史性转变。最高人民法院以原法律业余大学和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为基础,建立国家法官学院,承担对全国高级法官的培训任务;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建立法官学院、培训中心,按照《法官培训条例》开展诸如法官续职培训、法规培训等。”大量的法官是从法学院毕业后直接进入法院工作,他们最主要的特点是年轻化、社会实践能力不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差、基层基础工作能力不强,按照时下流行的说法是很多八零后的娃娃法官们在父母和社会的娇生惯养下能否了解民生、贴近群众和百姓、是否了解民情民意,很多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属于躺在书本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官群体,缺乏人文素养和人格魅力。因此这就为目前的法院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那就是如何提高法官们的审判能力和整体素质,是当前法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方向。
三、我国法院继续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我国法院继续教育自进入第三个阶段后发展较为迅速,各地的法官培训中心相应成立并运转起来,但在这个过程中发展的良莠不齐,很不均衡,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对继续教育缺乏系统的设计,没有形成特有的制度模式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法官法虽然规定了对法官进行教育培训的内容,但相对抽象和单一,没有形成系统的培训框架和模式,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各具特色,因而发展很不均衡,因为缺乏系统的设计,没有长远、科学、有效的规划,相应的制度难以建立,培训的功利性色彩较浓,法官自身与法院的继续教育规划没有有机的结合并互为补充和帮助,这些都为继续教育的长远发展形成了一定的瓶颈,阻碍了法官职业化发展。
(二)填鸭式培训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内容、形式上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法院的继续教育模式多以填鸭式教育培训为主,在培训主体上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刚刚进入法院的应届毕业生们,他们从学院进法院,这种过渡和转型所采取的方式便是以灌输式为主;二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拟任法官的人员,即符合初任法官资格的人员所采取的方式,已经开始要求更多的培训内容和条件通过后方能取得法官资格;三是对已经取得法官资格并开始独立办案的这部分法官们采取的培训方式,更多注重审判业务相关内容的培训。对这三中类别的人员其培训内容多是侧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业务素质的提升上,而很少有法官情趣的培养、人格魅力的塑造、道德素养的养成、实践实战技巧的引导等,在形式上也多是以课堂式灌输为主,缺少互动和变化的灵动性,“法国的继续教育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的文化专业基础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需要,采用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不同于经院式的古板授课方式,而是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培训方式”,主要有讨论会方式、周期培训方式、讨论日方式、会见活动方式,现场培训活动方式、实习方式、研究会方式等。
(三)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法官自身缺乏选择和自主性,继续教育成为政治性任务
目前的继续教育多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由上一级法院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而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法官自身没有选择的主动性,多是被动的结束任务和安排,很多时候浪费了培训资源,也没有解决法官对培训的需求,使得培训流于形式多而真正解决问题少。法官培训需求的时间满足上滞后性较为严重。此外对于某些培训内容,如新法的学习和应用上,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较多,而引入实战的培训较少。
(四)继续教育主体涵盖面单一,没有将法官自身的继续教育规划与法院的继续教育统筹结合
作为接受继续教育的主体法官来说,目前的培训面相对较窄,多为业务需要,很难使得培训惠及大多数,受培训经费、名额限制等因素,培训在大多数场合还仅仅是某些人和某几个人经常出现的地方,而培训内容的设置也加剧了这种情况,并将另一部分人排除在外。法院欠缺对法官自身继续教育规划的引导和介入,没有将法官自身的需求与整体的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因而会形成法官自身继续教育与法院继续教育两张皮的情况,发展的结果是要么法官自身继续教育被终止或荒废,要么是法院继续教育被浪费。
(五)教育机构设置及经费来源单一,缺乏多元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目前法院的继续教育机构多表现为外设的法官培训中心和内设的教育培训处等部门,机构设置相对单一,没有引入市场化的培训机构,因而限制了继续教育内容的多样化。由于经费来源多是财政划拨,使得经费保障要相对受限,教育培训经费的运用上也变得僵化。
四、我国法院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基于社会发展变化对法官群体提出的更高要求,我国法官的继续教育应定位为一种个人素养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个人规划与单位规划相结合的全面教育模式,法官继续教育应该是高等院校法学普通教育的后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人民法院开展的法官培训工作应注重对法官司法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制度和系统化
继续教育作为法官的终身教育应该是一个制度确立的系统化工程,而不是应景式或应付式的豆腐渣工程,因此这就对继续教育的总体设计和规划提出了智慧型的要求,制定出继续教育的长远目标和具体目标,并使之系统化,这仅仅是继续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继续教育还必须有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保障,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一个有效的法官培训项目必须突出这些职业的长远需要,而不仅局限于只致力于职业初级阶段的综合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
在内容的设计上,除继续以往的业务知识的传授外,将干警个人对继续教育的规划融入法院继续教育规划中,并进行灵活调整,内容设置上兼顾二者,使之能互相融合和促进,在传统的业务技能和知识传授外,还可增加健康养生、休闲娱乐等课程设置,并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面的学习需求。改革培训方式,充分发挥被培训人的主观能动性,改变以往的你在上面说我在下边玩的讲座式教学弊病,通过读书、讨论和辩论、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庭审观摩、基层实践锻炼等形式,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多采用互动式方式,以满足学员的培训需求为出发点设置课程内容,同时多走出课堂,走向街头甚至是田间地头,在真正的实践中授课和给予启发。
(三)培训主体和客体的多元化
要通过继续教育的设计使最广泛的人群享受到继续教育的实惠,法官职业虽然专业化,但内部人员分工各不相同,在很多情况下是某一类的培训是涵盖了某一个群体或某几个人,以至于同一类型的培训也只是经常见到这几张面孔,因而必须根据培训需求使得培训的主体和客体都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诸如对书记员、司法警察、档案员、司法统计员等可适当加大培训的覆盖面和力度,可以引入外部市场运作机制,使得培训的主体随着培训内容变得更丰富,这也同时增强和提高了客体对内容的接受,提高了培训的成效。
(四)机构和经费保障的市场化
打开现有的法院继续教育的封闭体制,引入市场化竞争,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培训机构的设置上,可引入外部培训机构,因外部培训机构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更符合继续教育的最初构想,除专业化和专门化的职业技能传授外,外部的培训机构在实现干警个人的继续教育规划方面更具有优势,甚至是法院的教育培训机构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和互相借鉴,彼此促进,激发内部培训机构的变革和发展。此外对于经费的保障上,除财政划拨外,也可适当考虑在干警个人规划方面的投入。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干警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迈向系统化、多样化、市场化和多元化,这样才能满足广大干警和法院发展必然带来的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进而适应多变的社会发展形势和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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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度百科,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58206.htm。2013年5月11日 21:1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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