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好“望远镜” 用好“显微镜”
辽宁案件质量考评“升级版”追求“零瑕疵”
6月24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获悉,该院新修改的《2013年度中级法院绩效考评办法》加大了对司法公正的考评比重,在原来的考评错案及严重瑕疵案件条款中,增加了考评一般瑕疵案件的内容。辽宁高院此举意在强化执法办案精耕细作,实现“零瑕疵”。辽宁高院考评的一般瑕疵案件是指,审判执行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在程序上出现瑕疵或在裁判文书上出现差错,但对案件实体裁判、执行结果和诉讼权利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案件。
错案、严重瑕疵案件和一般瑕疵案件由辽宁高院按立案、刑事、民事等七个审判部类,结合日常工作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考评。辽宁高院明确,要从10条途径中发现和甄别错案、严重瑕疵案件和一般瑕疵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程序中纠正的案件;确认为审判、执行违法和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来信来访中确有差错的案件;党委、人大等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中确有差错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确有差错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确有差错的案件;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中查证确有差错的案件;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等。
据了解,新考评办法充分体现考案件、评质量的特点。考评案件质量的指标与去年相比由7项增加至11项,分数比重由占权重的26%升至44%。除增加一般瑕疵案件考评外,还将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两项指标拆分为一审案件改判率、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等四项指标,增设指令再审率、裁判文书评分两项指标。
为传播人民法院“正能量”,考评办法中还专门设置了提升司法公信的加减分项目,将获得全国性荣誉,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推广先进经验,被国家级主要媒体专题宣传报道,调研文章、学术论文获国家级奖项,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等情况列入加分项;将出现法院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政纪处分列入减分项。
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告诉记者,“认识公正司法要用‘望远镜’,切实把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作为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的目标途径;检验公正司法要用‘显微镜’,必须在审判质量和效果上追求尽善尽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 张之库 通讯员 严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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