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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职务犯罪侦查

2013-06-24 15:13: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获得信息、输出信息、交流信息最主要的平台和渠道。其丰富多样性更是史无前例,如各种网站、论坛、博客、微博、MSN、QQ等。在这样的互联网时代背景里,通过网络曝光官员的贪腐行为,检察机关进行查处定罪的例子不在少数。那么互联网对职务犯罪侦查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和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利用互联网更好地开展自侦工作并消除其负面影响呢?

    互联网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

    1.网络的舆论压力破坏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独立性。由于干群矛盾的激化,网民对干部怀疑多于信任,网民会不断地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在网络舆论压力的强大影响力下,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就会有出现错案的风险。这对检察机关独立性的影响是非常可怕的。

    2.网络的公开性导致过早暴露目标,给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网络线索具有公开性这一特点,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必然也会知晓,其也能够在检察机关调查之前,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给检察机关下一步的调查工作带来了困难,也容易使被调查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3.网络信息的主观性易使网络成为他人诬告陷害国家干部的工具。原始信息传播者为了诬告陷害国家干部,利用网络传播的力量和干群矛盾,故意捏造违法违纪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吸引网民的注意,引导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即使最后查明没有违法犯罪问题,也给被调查人的名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如何实现互联网和职务犯罪侦查之间的良性互动

    1.检察机关对于互联网上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及时介入调查,一方面是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让广大网民了解检察机关的作为和职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正面影响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真正查清事实,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或者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措手不及,迅速掌握其犯罪证据和事实。

    2.检察机关要公开职务犯罪案件查处进度和查处结果。首先,公布的时间上要适时、及时。案件查处情况适时、及时向网民公布,能够及时化解网民心中的疑问,排除暗箱操作的可能,增加查处情况的可信度。其次,公布的内容要有说服力。案件查处的每一个结论,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还要有可靠的数据予以说明,并附有计算的公式、方法等。

    3.加强网络立法,规范互联网上的虚拟言行。如前所述,互联网有可能成为诬告陷害的工具,也可能严重影响到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他们的言行加以规范。涉及到民事侵权,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作者单位:溧阳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