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存在“毒驾”行为发生率高、查获率低的现象
打击“毒驾”亟待完善法律保障
目前,虽然“毒驾”现象增多,社会上对“毒驾入刑”的呼声高涨,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执勤交警坦言,“毒驾”比“酒驾”难查多了,实际操作困难不少,“毒驾”具有相对的隐蔽性。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二大队执勤民警说,查“酒驾”可以通过观察,看脸红不红、有没有酒气等。但交警在路面查“毒驾”其实是很难的,因为驾驶人的毒瘾没发作时,与正常人区别不大,凭肉眼不容易看出是否吸过毒。在日常的路面筛查中,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检查,即使发现可疑人员时,一般只能向禁毒部门报告,要求协助处理。
缺乏快速、准确且可操作性强的“毒驾”现场筛查手段,是公安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对此,中山市公安局将军派出所负责人深有同感,他说:“曾有一个有吸毒史的驾驶人,被我们抓到,但他憋了一天一夜,就是一滴也不尿,警方有什么办法?”该负责人指出,实际上,交警在对“毒驾”进行现场筛查的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尿检或血检,检测方法相比“酒驾”更为复杂。如果交警将机动车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且不说有无让驾驶人信服的理由,单就此一项工作就非常繁琐,必然导致交警的工作效率低下。
记者到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法制处采访了解到,打击“毒驾”存在四点主要困难。
现场排查难
首先在检测环节就遇到难题,传统的吸毒检测技术通常采用尿液进行现场筛查,这些方法操作繁琐、费时,取样不便、尴尬,性隐私易受侵犯,容易被掉包、掺假、作弊等,必须一对一进行监督取尿,女性嫌疑人须有女性现场监督取尿等,这些弊端造成了现场执法的低效、不便。而对于“毒驾”筛查来说,尿液检测在路面上是完全不可行的。执法人员因缺乏便捷、高效的现场检测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吸毒后驾车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了“毒驾”行为的高发生率和低查获率。
现行处罚过轻
其次,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施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酒驾入刑”。但是在这里面,并没有提及与“毒驾”有关的内容。
查处“毒驾”目前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是,与“酒驾”的法律责任相比,法律对于“毒驾”的处理上略显不足。
省公安厅法制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毒驾”嫌疑的,交警都是通知禁毒部门派人来进行检测,对检测证实是“毒驾”的,均移交到禁毒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进行处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如果“毒驾”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他表示,这就意味着,交警在筛查“毒驾”时,即使确定驾驶人吸毒了,也只能“就毒论毒”,移交公安禁毒部门处理,或者“就交通违法论交通违法”,因为“毒驾”行为本身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相当于在法律上“纵容”了“毒驾”行为。
“毒驾”标准不明
再次,“毒驾”没有细化的标准。据记者了解,“毒驾”目前还没有列入交通违法统计项目,也没有总体的数字。原因之一是:“毒驾”的法律界限有点不清,也不像“酒驾”好操作。比如,筛查“酒驾”的时候,相关标准比较清晰: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即可认定为饮酒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车。而“毒驾”则不同,毒品的类型不尽相同,其成分和代谢产物也不尽相同。这些情况如何去甄别分类?怎样细化?比如,吸食哪些、多少毒品后驾车算“毒驾”?使用毒品多久之后算“毒驾”?有些胶囊类的感冒药物也会产生让人昏睡的效果,即“药驾”怎么处理?这些具体的衡量指标,即立案追诉标准,都是“毒驾入刑”急需解决的问题。
民警执法有顾忌
最后,一线交巡警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装备。部分涉嫌吸毒人员身患艾滋病等传染性极强的疾病,他们一旦进行暴力抗法,民警很可能在与对方进行肢体接触时受伤感染,这也是执勤时的主要难题。
■ 声音
警方建议
加强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管理
目前在我国申领驾证,并不检查申领者有无吸毒史,省公安厅禁毒局禁吸禁种毒品管理科工作人员建议,飞机、火车、船舶、公交、地铁、出租和长途客运等事关公共安全的行业,招聘司机时应当检查“涉毒”状况,将有吸毒史的应聘者挡在“门外”,此举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毒驾”。
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也是预防“毒驾”的有效措施之一。有民警认为,缉毒部门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该同时查吸毒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并与交警部门协作,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暂扣、注销驾照等措施。
律师说法
“毒驾”可单独入罪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兴州表示“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飙车入刑”一样,其理论来源于“风险刑法”。
所谓“风险刑法”,就是认为现代社会,由高速交通、科技、医疗、食品卫生等产生的风险无处不在,传统刑法已疲于应付,等到风险已经显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启动刑法已经不能实现对社会的保护了,因而有必要实行“毒驾入刑”。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肇事者均被以“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且该罪名的一个要件是“主观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要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还对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
因此,朱兴州认为,若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不单独设立罪名,在立法层面比较简单。他建议,要么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要么把“毒驾”单独拿出来入罪。
链接
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麻果(古)、K粉、浴盐等。
吸毒行为:吸毒后会不同程序地发生撞死、撞伤、砍人、冲卡、躁狂、妄想、兴奋、昏睡、恍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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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成我省首个查“毒驾”试点
利用“唾液测毒”可现场出结果
如何能快速在交通执法现场对司机进行“毒驾”筛查?据了解,目前应用“唾液测毒”可以解决这一难题。据省公安厅禁毒局禁吸禁种毒品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准确度达95%以上。
“‘唾液测毒’灵敏度很高,吸毒两天内查出的概率达99%。另外,有些药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药品成分,‘唾液测毒’还能区分出是‘吃药’还是‘吸毒’。不过,‘唾液测毒’只是粗筛,并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该工作人员这样说。
据介绍,目前,欧美大部分国家都已制定法律惩治吸毒驾车行为。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澳大利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即引进了毒品唾液检测技术,该国的维多利亚州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采用唾液检测对“毒驾”进行路旁随机筛查的地区。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香港也已经将“毒驾”入刑。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采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取得良好效果。目前,浙江、江苏、内蒙古和云南等地也在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不过,“唾液测毒”成本很高,每支试剂需要35元,现在普及尚有难度。
可喜的是,为加强“毒驾”治理工作,增强治理“毒驾”震慑力,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已于今年6月3日发文,以中山市为首个试点单位,开展“毒驾”查处工作,开始实施了“唾液测毒”查“毒驾”。
(记者 欧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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