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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打击毒驾亟待完善法律

2013-06-24 13:32: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疆平安网 

    6月26日是第26个“国际禁毒日”,今年的主题为“抵制毒品,参与禁毒”。多年来,新疆自治区各级禁毒专业队伍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相继破获了一批在区内外有影响的毒品大案,一批制毒、贩毒团伙受到沉重打击。

    即日起,《新疆法制报》推出“6·26”国际禁毒日系列报道,希望借此发动读者携手身边人,共同“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反应速度比正常人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人反应速度慢21%。也就是说,毒驾的危害比酒驾来得更猛。吸食毒品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2011年5月1日起,“醉驾”被正式写入刑法。而至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仍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常执法中,对“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毒驾连撞6车

    2013年5月7日20时10分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民警杨成平在西虹西路(沙区法院路段)桥下疏导交通时,发现西虹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上海朗风牌轿车撞上一辆出租车。

    但肇事车不仅没停车,反而加速逃跑。没跑多远,又先后碰撞一辆森林人轿车、一辆桑塔纳轿车,随后一头钻进了友好路的BRT车道,继续逃跑。杨成平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下一路口民警堵截。

    此时,友好路中队民警王鹏成根据该车逃逸方向,立即将警车停在友好路-哈密路路口的BRT 车道上。为防司机“ 钻空”,王鹏成拦停了一辆BRT 车与警车并排停靠,以阻拦逃逸车辆。

    听到警察喊话后,逃逸车辆没有顾忌前方的“布阵”,朝警车迎头驶来。期间刮蹭了BRT 公交车,紧接着一头撞向警车,致使警车车头严重损毁。至此,该车依然没有停下,驾驶人挂起倒车档,飞速倒车近百米后,再次碰撞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

    连撞6车后的肇事车辆车头部位严重损毁,无法再行驶。见状,驾车男子和车内的一名女乘客打开车门,弃车逃跑。王鹏成与前来支援的民警紧追不舍。最终,男子被控制。

    肇事车辆司机艾某被抓后,情绪激动,一会儿大呼有病,一会儿又大呼自己没吸毒。事后,民警对艾某进行了尿检,结果呈阳性,在证据面前,艾某承认自己有吸毒史。

    最终,艾某因肇事逃逸违法被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而其因涉嫌毒驾,在强制戒毒结束满3年后,才可重新考取驾照。

    在此之前,今年以来乌鲁木齐还发生了两起毒驾违法行为。1 月12 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山区大队新华路中队在乌市人民电影院环岛附近查处一起毒驾违法行为,该案是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后,查处的第一起“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3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磨沟区大队在乌市南湖中国电信路段查处苏某酒后吸毒驾驶违法行为,且经查苏某被强制戒毒三次,驾照为注销状态。

    尴尬:交警处罚无法可依

    记者从自治区交警总队了解到,目前我区尚未统计查处毒驾的数据,公安部还未对毒驾设置专门的交通违法代码。而由于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此,毒驾的预防和打击还处于被动状态。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区大队副大队长杜刚说:“不同于酒驾,毒驾没有便于携带的现场执法检测仪器,交警在执勤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除非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现驾驶员涉嫌吸毒后驾驶,也只能将其移交到禁毒部门做进一步检测,一定时间后才能出结果。”另外,杜刚还提到,目前,交警部门对毒驾的处罚依据也不清晰。

    在仅有的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但是,如果违反了上述条款,将受到何种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人涉毒的,也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只要不肇事就没有责任。

    新规:对“毒驾”加强了限制

    公安部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首次对吸毒后驾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申请驾驶证人员吸毒“ 零容忍”,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副支队长王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这一新规在以前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上,提出了“3 年”的时间期限,并将3年内偶吸人群纳入了限制申请范围。

    按照新规定,3 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据了解,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在这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层面之外,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进一步推动相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问题。

    律师:应再加大惩处力度

    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如何遏制“毒驾”违法行为,依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明远认为,毒驾行为没有像酒驾一样被列入刑法,因吸毒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的原因和加重情节,而且是发生率极少的个别问题。

    但就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来看,尽管也有法律法规对“ 毒驾”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

    康明远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吸毒后的交通肇事作出明确规定,对“毒驾”的惩治力度不大,难以遏制“毒驾”行为,应从法律层面加大惩处力度,但在此之前,需要确立构成“毒驾”的科学标准,创建便捷的检测手段,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记者 古雪丽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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