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坚持为民司法宗旨,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四个注重,努力创建和谐司法局面。
注重法理和情理并重。反对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简单做法,不能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要做到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既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又不悖于公序良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在重视实体裁判、实体公正的同时,必须重视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
注重服务大局。全面理解审判工作与发展大局的关系,不能把审判工作简单看作是适用法律问题,而是要从事关发展大局的角度去把握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工作。
注重案结事了。法官判案如果只追求结案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必将导致当事人缠诉上访申诉不断,进而极大的损害法院形象、司法权威和司法和谐。要坚决克服“重判轻调”的不良倾向,力争每个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汤阴县法院 付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