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警示区间的设定
《办法》规定,在满意区间的基础上设定各项指标的警示区间。警示区间是指在满意区间的基础上所设定的警示性的指标值范围。警示区间的范围一般处于满意区间之外,用于对指标的异常情况进行警示。警示区间的设定并不影响评估指数的编制,设置该区间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明确“指标畸高畸低都不合理”这一态度。评估法院应当加强对指标数据的监测分析,指标值超出警示值时,可以要求相关法院进行合理性说明。原则上指标值处于全国前5%和后5%的法院需要对该指标的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和说明。
《办法》并未规定警示区间的波动幅度应当是多大,也未明确是将各项三级指标逐一设置不同的警示区间,还是规定统一的波动幅度。警示区间的设定应当考虑具体指标的性质和特点。按“幅度”进行设定警示区间时应根据指标值自身的大小作区分,如结案率一般在90%以上,申诉率一般在1%左右,相同变化幅度对这二个指标的影响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必须在调研基础上设定符合审判规律的警示值区间,由于审判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警示值原则上一般不因指标满意区间值调整而发生变化。由于各项指标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统一的幅度来设定不同指标的警示区间,考虑到在具体指标的满意区间明确之前,不宜也无法对警示区间制定具体的规则,因此《办法》中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待指标的满意区间制定以后,再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设定警示区间。
(四)关于评估指数的生成
1.三级指数的计算方法
《办法》规定三级指数的基本方法是功效系数法。我们将图1称为功效系数。当功效系数不小于0时,指标评价值即三级指数等于图2;当功效系数小于0时,指标评价值等于图3。三级指数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图4。
在《办法》制定之前,案件质量评估三级指数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图5,当指标在满意区间内变化时,三级指数的正常变动范围是[60,100],即指数的正常基础值是60,指数值的正常变动幅度为40个单位。一些法院基于对自身评估实践经验的总结,认为40个指数值的变化幅度较大,评估指数的利益驱动效益比较明显,不利于满意区间的导向价值的实现,应当缩小评估指数差距。因此《办法》对三级指数的基本公式进行了调整,调整为图6,将指数的正常取值范围为[70,90],即指数的正常基础值是70,指数值的正常变动幅度为20个单位。
2.二级指数的合成方法
关于对评估体系中的公正指数、效率指数和效果指数三个二级指数的合成问题,《办法》规定综合运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几何平均法进行合成。合成方法为:图7,其中di 为三级指数,wi 为三级指数在二级指数中的权重,D为二级指数。在制定《办法》之前,由于对三级指数的取值范围未作限定,三级指数理论上存在负数和零值的情况,因此不宜采用加权几何平均法。由于《办法》将各类指数的取值限定在40~100,从而可以使用加权几何平均法,以充分利用该方法在鼓励指标均衡发展等方面的优势。
3.综合指数的合成方法
一级指数即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的合成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合成方法为:D综合=∑D1*W1,其中D1为二级指数,W1为二级指数在一级指数中的权重。
(五)指数区间的设定
《办法》中所规定的指数区间是指对评估指数所做的规定性的取值范围,指数区间的范围一般小于指数评价值的自然取值范围。指数区间适用于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公正指数、效率指数、效果指数以及三级指数。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出的三级指数的实际取值即指数的自然取值范围可以达到(-∞,+∞)。考虑到即使法院某项指标表现较差,但仍不能否定法院在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因此《办法》对指数的最小取值进行了限定;为避免盲目追求高指标值和评估排名,同时也对指数的最大取值进行了限定,规定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数的指数区间最低与最高值为40和100,即指数区间的取值范围为[40,100]。
对应指标的满意区间,指数的正常区间是[70,90]。指数区间上限与指数正常区间上限之间的差值为10,指数区间下限与指数正常区间下限之间的差值为30。只设置10个单位的上限差值,目的在于扼制当前盲目攀高指标数据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片面追求指标数据的利益驱动,传递不鼓励指标盲目强推攀高的导向。
上级法院可以将高于100的指标纳入重点监管检查范围,视情况要求指数高于100的法院说明理由,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可以对相应法院的指数进行调整。
下限的差值大于上限的差值,这种设置的目的主要是考虑通过设置较大的下限差值来激励指标表现较差的法院努力改变落后状况,积极将案件质量提升到正常水平。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办法》的适用对象
《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如指标的无量纲化方法、指数合成方法等基本方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对于指标满意区间的具体确定方法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应当参考《办法》的基本精神合理进行调整,并在本辖区适用。《办法》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审判实际,结合本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制定适用于本院或本辖区的具体细则。
(二)其他相关评估指数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针对均衡结案情况设计了评估均衡结案的指标体系,随着评估工作的不断深入,今后还会制定一系列专项指数和类型指数,如针对调解案件的指标体系以及针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部门审判和不同审级、层级法院的指标体系。对于这些专门性的评估体系,其评估指数的编制方法可以参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