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38人,全部被法院做了有罪判决,也都被所在单位做了行政处分,有效维护了淅川健康发展,这都是检察院建立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联动监督机制的结果……”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该县检察院调研反渎职侵权工作时,对该院建立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联动监督机制给予肯定。
淅川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和水源地,监督工程建设和水源地生态建设,确保一湖清水送北京成为当地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该院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资源案件背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采砂、非法开矿、滥伐盗伐林木等主管部门渎职犯罪案件,有效保护了水源地生态环境。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行政追责相对滞后,如何预防他们“戴罪任职”,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用人制度、监管制度和法律威严?成为检察机关的新课题。
今年初,淅川县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对三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人员判决后行政处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结果显示,该院三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26件38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中28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7人被判实刑,1人被判缓刑。他们中7人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2人被辞退,1人被行政记过,13人被免职,3人调离原单位,无一人被提拔重用,但有14人仍保留原职。究其原因在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等部门沟通不畅,发案单位对这些人处理标准不统一,办案部门后续监督不到位等。对此,该院向县委、人大提交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人员判决后行政处分监督实施办法》,引起县委、人大的高度重视,淅川县检察院牵头,监察局、法院、组织人事等部门参与,建立了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联动监督互动平台,并成立了监督领导小组,在检察院设立指导办公室。与此同时,淅川县检察院与监察局、组织人事、法院等部门会签了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监督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对该类罪犯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一并送达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和发案单位,要求相关部门在30日内对渎职侵权犯罪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
今年5月,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联动监督机制实施后,即对当地影响较大的淅川县原林业局局长李某滥用职权案进行联动监督。法院审查查明,李某任职期间,挪用长防林项目工程资金89万余元,用于林业局办公楼装修和日常办公,构成滥用职权罪。2012年12月6日,淅川县法院以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2月17日判决生效。联动审查时,有关部门还没对李某作出党政纪处分。
淅川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联动监督机制,与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法院、林业等部门负责人联络协调,商定处理方案。6月13日,淅川县监察局下发决定书,作出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据悉,渎职侵权犯行政处分联动监督机制实施以来,已审查三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38人,监督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决定3件4人。(淅川县检察院 刘潮杰 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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