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恶意诉讼层出不穷,当事人利用国家公权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社会和谐、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危害。新民诉法修改增添了恶意诉讼的相关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覆盖了从诉讼到执行的全过程,为惩治恶意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推动诚信诉讼。鉴于该条规定较为概括,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修正考核标准,对恶意诉讼零容忍。目前由于业绩考核强化调撤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权衡利弊,判决要经过层层审批环节,还存在改判的风险,也倾向于调解撤诉结案。一些怀有非法目的人正是看到了法官这样的心理,通过法院调解实现非法目的,一旦被识破,向法院要求撤诉一般也能得到准许。所以要从源头治理恶意诉讼,必须修正考核标准。法官发现存在恶意诉讼的案件,应不允许原告撤诉,必须对其请求做出实体判决,同时对其恶意诉讼的行为做出惩罚。在业绩考核方面可以对恶意诉讼案件的处理予以加分,促使法官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明确惩罚措施,加大恶意诉讼成本。新民诉法已经大幅度提高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数额,但是由于法院适用罚款、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比较谨慎,均需院长批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不到万不得已,这些强制措施适用得非常少。鉴于恶意诉讼主观恶性大,客观上对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的危害,建议对恶意诉讼案件从严治理,发现一件处罚一件,以遏制其愈演愈烈的趋势。
加强法制教育,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法院可以尝试构建本地区的诉讼诚信体系,对有过恶意诉讼记录的个人和单位建档,在诉讼过程中重点审查,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积极主动防御措施,向其相关主管部门发函通告,使恶意诉讼的单位和个人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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