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是青少年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青少年脱离监管意外死亡事故多发的时期。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家庭的悲剧,同样也给河道、水库、水塘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为此,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09年以来审结的26件青少年因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此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且占同期该院审理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总数的20.6%。由于溺水原因和溺水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加之受害人亲属情绪异常激动,如不能正确引导,极易引发难以化解的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闹访事件。
调研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应引起重视:一是从溺水死亡的对象来看,14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居多,高中以上学生相对较少;调研的26起案件,共溺亡青少年32人,其中14岁以下的人员29人,占90.6%,14岁以上的人员3人,占9.4%。二是从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时间来看,夏期发案多,其他时间发案较少;调研的26起案件,发生在5月至7月份的溺水事故有24件,占92.3%。三是从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场地来看,发生在农村堰塘、沟渠、积水池和城乡水库等场所居多,发生在固定的游泳场所相对较少;调研的26起案件,只有1起是青少年在水库开办的水上游乐项目戏水过程中溺水而亡的。四是从溺水死亡的家庭背景来看,远离父母监护的留守青少年居多,而父母在家监护严格的相对较少。在32名溺亡青少年中,有23名死者为留守青少年,占全部死亡人数的71.9%。他们的父母外出务工,无暇照看子女,其他监护人又疏忽了安全管护,导致悲剧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是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尽到警示义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排查危险河段和水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在隐患突出的重点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加强日常巡防,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二是抓好应急管理,着力提升救援能力。政府职能部门要健全事后处置机制,做到及时介入,快速处置,共同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水库等水域面积较大的使用和管理主体要制定完善处置溺水应急预案,为应急车辆、船舶配齐救生圈、长绳等必要救护设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三是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家庭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暑期对未成年子女的看管,杜绝溺水事件发生。四是发挥职能作用,增强社会管理实效。人民法院要在强化诉讼调解,妥善化解纠纷的基础上,以案件审判促进社会管理,针对青少年溺水案件高发水域的管理和使用主体,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促使其加强监管和防范;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在案件多发区域有重点地进行司法宣传,同时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的积极作用,在暑期前有针对性走入中小学,加强安全教育,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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