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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2013-06-19 14:36: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为了筑牢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像建造百年大计的宏伟建筑那般,来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们信赖的司法队伍。否则,真正的司法权威是不可能树立起来的

  作者:苗勇

  社会总是处在矛盾之中的,人们之间的交往,每天都在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许多彼此之间的隔阂通过了邻里乡亲、民间组织、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调解和处理,得到了有效化解。但是,无论哪一个国家,必然有一些无法或者不能通过上述途径和方法加以解决的矛盾,所有这些或大或小的冲突,比如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需要由司法进行裁决。司法人员站在矛盾对立双方中间位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裁决,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才把司法机关称作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清醒地看到另一面,如果司法过程没有践行自己宗旨,亵渎法律,就会对人们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正如潘恩所言:“当官吏在法律应用到个人行动上时破坏法律,即构成压迫。”可以说,司法人员违法,是一种对司法权威的颠覆性戕害。

  当某个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一方固然可以采取不少方法来加以解决,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他还是选择了诉讼手段——这是他的权利,将对方告到了法院。原告这个行为,假如完全是基于对司法人员充分信任而采取的,司法无疑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假如不是如此,原告之所以要起诉对方,并不是基于对司法人员的信服,只不过再也没有其他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地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才别无选择地走上了法庭,那么,他对司法的公正性总会抱有很大怀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的精力并不完全倾注在案件事实的证明和相关法律的理解上,还有他以为的极为复杂的案外因素需考虑,这往往要耗费他不少时间和金钱。

  无疑,尽管在这两种情形中,诉讼形式是完全相同的,但是,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却截然不同。总对法官的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的人,就会对一切诉讼决定、裁定和判决提出自己的置疑。且不要说诉讼瑕疵会引起他们种种猜疑,即便是正确裁判,一些人也会提出这样那样的疑问。理由很简单,因为“我不信”!相反,假如是基于对司法人员品质毫无保留地信赖而参与诉讼,他们就不会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产生疑惑,更多的时候,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并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既然法官是大公无私的,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做出了裁判,那么,再抱有怀疑心理,就是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甚至是蛮不讲理了。这就好像医术高明的大夫做出了诊断,患者就会依照他的医嘱认真进行治疗一样。

  民事诉讼是如此,其他诉讼概莫例外。因为司法人员是公正的,所以司法才有权威。也就是说,司法权威并非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就能够树立起来的,尽管司法需要这样的支撑。如果以为司法权威指的就是国家暴力——仅此而已,那么,由于缺少司法人员正义力量的主导,这样的权威最终必将蜕变为暴政。相反,即便在制度上是残暴的封建衙门,如果有清廉官员主持,也可以有权威的存在。古人常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意思是讲,不要怕什么关系不关系的,更不要怕什么后手不后手的,只要有包青天在,就会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可见,老百姓与其说是对衙门的恭敬,倒不如说是对个人的崇拜;因为人们对司法人员信任,所以才信赖司法机关。事实的确如此,当人们看到不为鲜见的说情风时,这样的反问也就不无道理:一个已经被公认为清正的司法人员,难道还会遇到这般无所顾忌、明目张胆地请客送礼的腐蚀?行贿人是不会拉拢洁身自好的掌权者。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乃是一个生活常识。于是,当我们不时耳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经验之谈”时,难道还不该产生沉重的内疚心理:我们离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还有多么大的差距呀!

  一味责怪一些当事人不当行为,不仅是懵懂的表现,更是在为我们自己的差错进行极为愚蠢地掩饰,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百害而无一利。我们不能将一切责任归咎于在强大国家机器面前相对弱势的人们,而需要扪心自问的是,造成这样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何方。笔者以为,寻找这个结论其实并不难。当老百姓看到一个又一个司法人员因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被绳之以法的时候,对心灵上的冲击将是何等巨大,在心理中的烙印又将是何等深刻。怎能不叫人触目惊心,这个曾经站在审判长席位上郑重其事宣读应当是正义判决的道貌岸然的法官,灵魂深处竟然是如此肮脏不堪。人们越是无法相信,就越是肯定得彻底——司法将不再主张正义!要知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尽管这样的司法人员在整个司法队伍中肯定不是主流,甚至是极个别的,但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难道人们没有理由怀疑办理自己这个案件的司法人员就一定是正人君子吗?于是,司法权威也正是在这种浓重的怀疑氛围中,逐渐削弱了……

  柏拉图说得好:“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就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因此,为了筑牢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像建造百年大计的宏伟建筑那般,来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们信赖的司法队伍。否则,出现在司法活动中见怪不怪的现象就会依然如故,真正的司法权威是不可能树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在司法队伍中,绝对不能再出现诸如像黄松有之类的堕落者。司法权威与司法腐败,水火不容,势不两立;任何具有权威的司法,无不都是清正司法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仅要强化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就当下而言,更重要的还是加大惩处贪赃枉法者的力度。只有将已经存在着的司法腐败清除干净——一种需要花费大力气追求的目标,司法才能成为一方净土,才能真正树立起无可置疑的权威。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人们参与诉讼活动才不再有多余的但在当前却是一种很现实的顾虑。他们深知,不要找关系,更不要请客送礼,不然,便是对司法人员的极大侮辱。他们确信,司法人员代表国家的裁决,是完全值得信赖的。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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