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使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详细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详细
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8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针对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表示,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详细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8日上午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以依法惩治震慑污染环境犯罪,有效指引执法办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回答记者的有关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于19日正式实施。在“污染案件频发,环保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出台这部司法解释无疑是为了表达国家意志、强化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美丽中国不仅需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更需要依靠法治化机制,守护山青水净,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