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入罪门槛。
相比于经济增长放缓,眼下的中国,江河湖泊、大气、土壤等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食物、水源、空气等安全问题更显突出。近期不断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刺激国民的心:全国1/6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资金需求超数万亿元;国内污染最重城市扎堆河北,十大污染城市占七个;环保部总工程师表示,我国环境总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改变。
治理环境污染要靠法治,但当前法治却有些力不从心。媒体报道,6月14日,3名嫌犯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该省首例涉嫌“环境污染罪”案例。全省两年才查处“首例”,此类犯罪销声匿迹了?显然不是。它折射出的只能是环境污染罪查处难、环境监管不到位等诸多症结。
治乱还需重典。鉴于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了;一些犯罪情形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是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关键。《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严密了刑事法网。《解释》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污染没有幸免者,因为每个人都是环境的“细胞”。自己制污、排污,就等于自杀;对于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放任环境污染,则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所以,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是每个人和每一个社会细胞的分内之事。个人和企业应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污染环境,也勇于使用法律武器揭露犯罪,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织密法网只是一个方面,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离不开法律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一刻也不能缺位。环保监管部门应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不受干扰不受利诱,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而司法机关的“底线思维”则是,环境保护法律不容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环境监管职权不容空置和滥用。
铸好利剑更待舞。只有纸面上的规定变成实际的行动,遏制污染才不至于成为空话,美丽中国才不遥远。(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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