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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06-18 11:09: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法治 

“两高”今日公布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记者问:我们知道,在一些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媒体报道有一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特别是一些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当中不到位或者缺位,这部司法解释有没有对环境监管的渎职犯罪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又将怎样加大力度来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关于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定的问题,刑法第408条专门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做了规定。今天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应当说,《解释》规定的这八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于检察机关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问题。大家也都知道,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在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最高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在专项工作中,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指导。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这个案例主要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要求。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执法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之中发生的危害民生的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今天发布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具体而有力的措施。(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直播)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