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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试行医损鉴定新规遇四大“拦路虎”

2013-06-18 10:22: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难题二

    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普超1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魏巍法官提出,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为代表的知名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时间普遍超过1年,导致医疗损害鉴定周期长、效率低;部分鉴定机构中止鉴定随意性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深圳、中山等地法院的法官也提出了相同的问题。

    “排期长的问题确实存在,因为我们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时间还不长,为了确保鉴定的质量,必须要非常谨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慧君教授并不讳言,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经常到鉴定机构采取过激行为,导致鉴定机构不敢接受委托,担心惹上“麻烦”。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罗斌教授也表示,目前接受委托的排期比较长,部分案件因为“怕麻烦”而拒绝了法院的委托。

    除此之外,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程序不规范也是导致鉴定程序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一是医患矛盾尖锐,患方配合度低;二是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争议不休,严重影响鉴定正常开展。鉴定机构为避免卷入纷争,遇到有当事人争议就中止鉴定的也不鲜见。据统计,鉴定时间一般都在半年以上,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广东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告诉记者。

    难题三

    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不足

    “我们调研发现,有法官反映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缺乏临床医学经验,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受逐利性影响,鉴定意见科学性低,给法官采纳鉴定意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吴锡权说。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肖柳珍认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复杂性,是其他任何司法鉴定类别无法比拟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经验性和实践性。“医疗专业分科非常细,司法鉴定人大多数是法医,缺乏临床医学经验,很难满足医疗损害鉴定专业要求,而医学会的专家库在这一点上就有很大的优势。”

    广东省人大代表、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院长谢大志也表示,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希望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原因之一也是出于对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权威性不足的担忧。

    广东省高院制定的意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门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过程中咨询两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专家的姓名、职称和工作单位要在鉴定意见书中载明。

    全国人大代表、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认为,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等不同的鉴定主体都有各自的缺陷,关键是如何整合资源的问题。“比如在具体鉴定的时候,可以由不同鉴定机构的专家共同合作,在操作层面上进行整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我们也很希望能够共享医学会的专家库资源。”王慧君介绍,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一般都会咨询3至7名专家,但是能够咨询的专家范围比较有限,缺乏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医学会专家的渠道。

    谢大志则进一步建议,法院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审判庭,统一协调临床专家和法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实现鉴定的专业性、中立性和权威性。

    难题四

    法官“以鉴代审”倾向严重

    广东省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刘卓悦提出,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即使有些时候对鉴定结论不信任,但却缺乏推翻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勇气”。

    对此,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佘琼圣分析:“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存在畏惧心理,导致过分依赖鉴定,甚至是采纳了不合理的鉴定意见。”

    其实,广东省高院制定的意见已经明确要求法官认真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符合规范、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同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法官的论证过程。

    “但在实践中法官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难度很大。”佘琼圣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复合型法官稀缺,法官欠缺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过于依赖在并不完善的鉴定机制下做出的良莠不齐的鉴定意见;二是对于医疗纠纷中医学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关系认识模糊,未能准确定位鉴定意见在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存在疏于实质审查、审查方法不当的现象。

    谢大志建议,法官绝不能被鉴定所“绑架”,要做出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而张金浪和肖柳珍则都认为,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使用医学专家陪审员,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量避免“以鉴代审”的现象。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