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亓民告诉记者,自今年3月该院探索推行“两告知一委托”工作机制以来,妥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仅促进了社会和谐,还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两告知”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联合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积极履行赔偿被害人的责任,以及刑诉法关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的程序及对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规定等内容。同时,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刑诉法关于适用逮捕条件的规定、案件赔偿标准、维护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等法律规定。
今年3月,54岁的咸廷武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村民李某撞成重伤,李某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老咸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的家人要求老咸支付赔偿金40万元。该院会同交警部门先是向李某的家人送达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嫌疑人一方依法应赔偿17万余元,及此类案件判决情况,而后向老咸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应当积极承担赔偿义务。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害人亲属不再坚持原来的赔偿数额,犯罪嫌疑人也积极予以赔偿,双方在事发后的第6日达成和解协议。今年5月,老咸被法院宣告缓刑。
“一委托”是指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该院侦监部门委托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审查逮捕环节达成和解。
截至目前,该院运用这一工作机制办理轻伤害案8件,交通肇事案11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9件,所办案件的法定时间办结率平均提高4天,实现了案件定性“零差错”、当事人涉检“零申诉”、法律文书制作“零瑕疵”的目标。(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赵帅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