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审查逮捕条件、程序以及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如何减少行政化,增加司法化,发挥监督职能,是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黑龙江省检察院近日制定下发7项制度,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努力实现案件质量有保证、监督绩效有提高、队伍建设有成果。
黑龙江省检察院制定下发的7项制度具体为:一是《职务犯罪案件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意见》,对讯(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证据的合法性;二是《关于社会危险性证据移送参考标准》,依法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必要性事实来审查和认定;三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规定》,积极推行不捕说理制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着重发现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另案处理程序违法等问题;五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监督的指导意见》,防止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六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部门对实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意见》,加强对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七是《关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捕后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记者韩兵 通讯员杜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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