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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打黑除恶一线面临新挑战

2013-06-17 10:39: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软暴力”特征日趋明显,线索发现难、查证难,需要扫除打击“盲点”

    ■涉恶涉黑资产界定模糊,甚至穿上“合法”外衣,导致依法惩处力度不到位

    “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软暴力’特征越来越明显,使得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也对侦办涉黑案件带来新挑战。同时,涉恶涉黑资产界定模糊,导致依法惩处力度不到位。”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夏德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基层一线打黑除恶工作面临各种新挑战。

    数据显示,2006年至今,十堰市公安局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7个,打击处理247人,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缴获各类涉案枪支14支,收缴涉黑资产1000余万元;打掉恶势力团伙242个,打击处理159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15起。十堰警方敏锐把握社会治安问题的特点,主动进攻、主动作为,针对黑恶犯罪,坚持打早打小,以打促防、以打促安,十堰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

    “软暴力”特征日趋明显

    黑恶团伙一般不再用砍砍杀杀这种“硬暴力”。在证据收集固定方面对侦办人员办案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释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暴力、危害性4个特征,即:团伙有“老大”、有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有一定数量追随人员、有一定的“规矩”约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来源维系团伙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对一定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早几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中,为了垄断市场或某一行业,犯罪嫌疑人会直接使用暴力手段。但随着打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为逃避法律打击,采用“软暴力”的情况在近几年逐渐增多。

    “现在,涉黑涉恶团伙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暴力性’往往都表现得不明显,大都采用的是各种形式的‘软暴力’。”连续9年战斗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第一线,夏德鹏对黑恶犯罪团伙的手段了如指掌。

    根据他的观察总结,“软暴力”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利用组织势力摆场造势,替人挡债、要债;利用组织势力,参与土地拍卖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利用组织势力帮助他人打击竞争对手,以达到控制或垄断某一行业的目的。

    2012年,十堰市公安局打掉郧西县杨勇黑社会性质团伙开设的赌场,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杨勇团伙在实施非法控制方面,充分运用了“软暴力”手段。

    2007年,杨勇欲参与该县原粮油所一宗房屋土地拍卖,为了保证竞拍成功,杨勇安排手下组织成员在竞拍前分别找参与竞拍的其他人员谈话、威胁,通过强硬的语气逼迫对方退出竞拍,或警告其在竞拍现场不准举牌,迫使其他参与竞拍人员不敢举牌或仅是象征性举一下牌,杨勇一方最终顺利将竞拍标的以最低价买到手。

    2008年,杨勇手下骨干成员许章俊等人为帮郧西县康洁公司的王某垄断郧西县城区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市场,带领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余人到了拒绝使用该公司消毒餐具的某酒店后,每人占一张餐桌,只点一盘花生米、一瓶啤酒,长时间坐着不走,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后该酒店老板无奈,只得答应以后使用康洁公司的消毒餐具。

    “软暴力”并非杨勇团伙的“专利”。据了解,采用非暴力手段实现非法目的,是目前大多数涉黑涉恶团伙的常用手法。

    “现在,‘黑老大’都转到幕后了,而且团伙一般不会再用砍砍杀杀这种‘硬暴力’,改用不动声色地威胁乃至‘好言相劝’达到控制目的。”夏德鹏说。“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方面,对侦办人员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查缉“软暴力”需要“硬功夫”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懂案件经营、会侦查破案,善于主动发现线索,敢于动真碰硬去查证

    十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鲍隆林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软暴力”作出明确界定,根据他个人的侦查经验总结,“软暴力”一般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未直接使用暴力但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二是虽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但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暗示的行为。

    如何从法律层面对“软暴力”予以确定,从而扫除打击“盲点”,鲍隆林对此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面向全国征求意见,以修订打击黑恶犯罪法律规定。鲍隆林代表湖北省公安厅受邀赴北京进行法律研讨,他结合多年打黑除恶工作实际,提出刑法中强迫交易罪的表现形式过窄,对通过“软暴力”形式强行进入一定经营领域、获得股份等行为无法打击,建议将此类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内。该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充分肯定并被采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予以体现。

    法律层面上获得了支撑,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将此类没有直接暴力后果(比如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转变为“硬”证据?鲍隆林认为,一支功夫过硬的打黑除恶队伍是关键。

    鲍隆林告诉记者,十堰市公安局通过建设高素质专业队伍及科学运转机制,形成了一支“善于主动发现违法线索、敢于动真碰硬去查证,懂案件经营、会侦查破案”的专业力量,这对于提高发现违法线索的能力和水平起到重要作用。“民警能够从看起来司空见惯的讨债纠纷、团伙起哄等现象中发现端倪,深入查证,进而长线经营。”

    在长年的打黑除恶工作中,十堰警方制定了涉黑涉恶线索收集制度,将任务下达到各基层所队,并通过街面、单位、网上发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违法线索,并对收集到的线索专案经营,追根求源,一查到底。通过全面、广泛、深入收集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以“滚雪球”的方式“聚拢”团伙的违法行为,从而对团伙的“暴力性”予以固定。同时对群众来信、网上举报等一查到底,也对涉黑涉恶犯罪形成舆论挤压。

    涉黑资产穿上“合法”外衣

    学会整合、分析、串并,深度经营,从中找出关联,在获得证据方面做到既专业又合法

    随着打黑工作的持续开展,一些犯罪团伙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考量的涉黑资产逐渐穿上“合法”外衣。

    2008年,十堰市公安局打掉丹江口郭显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据介绍,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郭显道开设赌场期间累计获赃款503万余元,赃款主要投入十堰市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和扩建。

    “我们认为,这个汽车工贸有限公司500余万元固定资产应认定为涉黑资产,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夏德鹏认为,公安机关只有加强专业打黑队伍建设,走专业化道路,才能适应新刑诉法施行带来的诸多新挑战。

    据介绍,十堰市公安局已成立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并建成了专门的办案场所,对涉黑、涉恶等团伙类犯罪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门打击,对十堰地区的黑恶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有了专业研究黑恶等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和人员,就能长期关注团伙整体违法犯罪线索,并通过整合、分析、串并,深度经营,从中找出关联,搜集证据,在获得证据方面做到既专业又合法,对黑恶犯罪也是一种有力震慑。”夏德鹏说。

    证据固定必须更扎实

    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对打黑除恶侦查工作是一种挑战,但更是一种促进

    如何克服新刑诉法赋予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权而给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带来的影响,夏德鹏和鲍隆林均表示,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的确给打黑除恶侦查增加一定的难度。

    “比如说,过去普遍采用的异地关押等措施,有效避免了外界干扰。但律师介入后,这种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并且有时候,律师甚至能比警方更便利地找到相关证人、证据等,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但是,他们均表示,这种介入正是我国司法体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个进步,必须支持。

    “关键是专业力量的建立。”夏德鹏说,有了一支能打、敢打、善打的专业打黑力量,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律师的介入对侦查机关的工作更是一种促进。”(记者罗君临 通讯员孔令学)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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