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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从理论与实践双重路径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3-06-17 10:27: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从理论与实践双重路径提升司法公信力

  重庆四中院院长孙海龙访谈

  5月31日,有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参加的“司法自信、他信与公信”研讨会在重庆市黔江区举行。这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是位于黔江区的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研讨会期间,与会者对四中院进行了参观访问。涵义蕴藉的楹联,清新雅致的图书馆,温馨舒适的立案大厅以及精神饱满的法官……偏居武陵山深处的四中院让访问者略感惊奇。

  而当他们得知四中院院长是一位法学博士后,便似有所悟:原来如此。研讨会期间,记者采访了这位博士后院长孙海龙。

  记者:重庆四中院明确要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为什么确定这样一个主题?

  孙海龙: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另一个是法院工作需要,司法公信力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日益紧迫的实践问题。既涉及到深化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涉及到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位法官、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问题。

  记者:您是怎样认识司法公信力的呢?

  孙海龙:何谓司法公信力?我的看法“公”、“信”和“力”是可以拆开来解释。首先,公信力是来源于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与强制性密切相关。对于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其可能有很好的信誉,甚至是百年老店,但这不是公信力,而是商家的美誉度。谈司法公信力概念,需要与司法权威、法律权威相联系。其次,司法公信力来自于司法主体与社会公众间动态的均衡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这是来自于主体和对象的评价。形象一点,可以画一个图形来说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画一个大圆圈,用来表示司法公信力;大圆里面可以再画一个小圆表示司法他信,代表司法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小圆里面再画一个小圆指代司法共信,代表司法主体得到社会公众的共同信任;如果再在里面画个小圆圈,核心部分就是法院的公信力。无论理论还是社会现实,将法院与司法进行区分是有意义的,这两者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记者:那么,当下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哪些?

  孙海龙: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制约因素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很强的综合性。制约因素可以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体制因素和机制因素,长远因素和近期因素,人的因素和事的因素等等。这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改革者和执法者进行思考。

  记者:您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和实现方式是什么?

  孙海龙: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即转型时期的中国来看,放到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来看。总体说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内外兼修,系统推进。关键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首先,抓住主要矛盾深化司法改革。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建构过程中,需要回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核心仍然在于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法官的职业保障,更好地解决司法功能去地方化、司法管理去行政化和加强法官职业化问题。其次,要从每一个案件入手深化审判公开、审判民主。法院的信誉是靠一个个案件、一名名法官累积起来的。其一,公开才是公正、权威的制度性基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这个理念必须在所有的法院和法官中树立起来。不但结果要公开,过程也要公开;不仅仅是部分公开,而是全面公开。其二,要改革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要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参与审判案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切实履行职责的深度上下功夫。其三,要继续深化便民诉讼网络。重庆法院在这方面有很好的经验,依托人民法庭构建了“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这也是司法公开和民主的延伸部分。总之,就是要不断树立自信、促进共信、培育他信,切实提升公信。

  记者:树立司法自信,这是一个很有针对性的问题。您认为该如何树立法院的自信?

  孙海龙:“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今天的法院和法官而言,就是有为才有位,已经到了需要更加自律、自觉、自强的时候了。第一,法院工作体制改革要以当事人为中心。法院经过“三五”改革之后,是否现在到了需要有效整合审判权的阶段?司法权的运行整体上要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利于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二,法院工作机制的改革要以法官为中心。法院内部的管理,特别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必须有利于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这是一个现实中容易雷声大雨点小的老大难问题。重庆四中院辖区是乡土司法的典型代表,按照重庆高院加强民生法庭建设的部署,近年大力加强了人民法庭工作。我深切地感受到:人民法庭是人民司法的细胞,蕴含着人民司法的基因密码。“人民司法”不仅仅是一本杂志的名字,在我看来包含着人民法院改革的全部内容。在大部分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办理的情况下,一定要建立起来“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培训和待遇保障。对于长期存在的从基层法院遴选优秀法官充实到上级法院的做法,以及上级法院法官根本不愿意下到基层法院工作的现状,需要深刻反思背后的制度原因。第四,形成并传播先进法院文化。司法的功能或者说法院的社会价值,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不但要形成而且还要传播和输出先进的法治文化,具有文化先进的司法者和法院才能赢得更广泛的尊重,只有形成并传播先进的法院文化,才能努力追求当事人和公众的恒久信赖。先进的法院文化,不仅是法院的文化,更应该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具有极强的司法性、识别性和渗透性,是司法公信得以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生根发芽的精神土壤。第五,法官当自信。树立法院自信的核心是要培育严格依法、信守公平的优秀法官群体。严格依法是“能”的问题,信守公平是“德”的问题。法官首先要自律,司法当克制,司法克制主义必须根植于我们法官内心;法官要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法官要自觉,规则意识应根植于心,崇法秉正;法官要自强,好学求是,严谨正气,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记者张维)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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