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法院法官研讨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树立自信培育他信提升公信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
为了贯彻十八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各项政策措施。5月31日,“司法自信、他信与公信”研讨会在重庆市黔江区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四级法院的百余名法官与会,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虽然专家学者关于“司法公信”的论述已经汗牛充栋,但法官自身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弥足珍贵。为此,《诚信观察》专栏,以本次研讨会为重点,将视角对准“司法公信”话题。
2013年5月31日,由《人民司法》杂志社主办、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自信、他信与公信”研讨会在重庆市黔江区举行。这是继4月26日“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之后,以法官为主的又一场司法公信力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14个省市四级法院的百名法官参会。
要有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意愿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日久弥新的话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系统工程已经是各界的共识,当下,主要争论是围绕如何推进展开。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大量研究成果。如有所谓的政府主导论,有社会自发演进论,也有二者相结合的官民互动论;有制度创新优先论,也有观念启蒙优先论;有立法优先论,有整顿吏治论,也有司法改革突破论;有传统的无用论,有另起炉灶论,也有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论,等等。
然而,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在理论上尚未找到一条合适的法治道路,有时甚至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尤其是在关于人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严格司法与司法者的素质、司法不公与制度漏洞的相互关系的考量中。对此,中国人民农大学教授张志铭认为,“核心在于司法信用问题。司法信用,主要取决于司法者的能力和意愿。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履职。司法公信力建设,重点还是要立足司法主体来做文章。”
要有对司法功能和性质的自信
当下,司法现状、法官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价、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三者之间存在差距。一方面是法院内部对司法公正评价较高。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数据来看,在社会公众对司法需求迅速增加的情况下,真正的冤假错案是极少的。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缺少司法自信却是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
法官是司法公信的载体,司法公信是法院的灵魂。结合多年丰富的工作经历,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涛,对司法不自信现象作了深入剖析。检视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社会公众看到的大多是不自信的法院和缺少自信的法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对实现个案公正不自信,“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价值观念还有一定市场;对坚持独立审判不自信,有关机关以不同方式影响司法的现象还没有杜绝;对维护司法权威不自信,用立案审查来规避司法责任的现象以及执行难的顽疾依然存在;对社会认可不自信,对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不断地请示汇报,对媒体关注的案件过度敏感;对司法公开不自信,各种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指导性意见等等既作为裁判依据又不公开引用的事实容易招致公众的合理怀疑。
在社会转型时期,没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也就在所难免。有法官认为,如果法院和法官对司法的功能和性质没有基本的自信,势必缺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准备、思路准备和实践准备,在执行司法改革政策时也会不知道怎么落实甚至变形走样,这可能会葬送来之不易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树立司法自信必须对症下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只是法律规范的简单制定与完善,也不只是浅层次的迫于法律的威严被动地遵守,而是深层次的公众对隐藏于显性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的认同。司法公信力是生成司法权威的内在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已经进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法院公信是司法公信的核心。不仅因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宪法、法律在国家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且在于法院是从事法治活动的核心场所,司法裁决具有终局性的公信力。法院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建构过程中,一方面要抓抢历史机遇,回应社会公众的新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理性分析现实,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树立司法自信必须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张华法官分析认为,司法的自信可以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法律应该被信仰;法官应该被信任;法院应该被信赖;司法裁判应该被信服。而要实现这四个自信,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案既是司法的本源,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严格依法办案可以说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根本保障,也是衡量司法公正的具体标准。
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期待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层面:一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期待司法更易接近,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捷、充分、公正的司法救济;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期待司法核心职能进一步凸显,司法工作更加高效、公正、权威;三是党委和政府期待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法院内部期待司法管理更加科学、职业保障更加充足,法官拥有更高的能力水平,获得相应的职业尊荣与职业发展。
对于如何自强立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认为,应着眼于司法裁判,其涉及三个基本要素:分别是法官、案件以及法官与案件的配置关系。具体把握三个基本要素的特点及其运作规律,瞄准、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是我们可以即时着手、有效提升司法裁判水平的务本之道。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首先,要注重“务本”,即法院工作注意力和着力点应当聚焦审判这一中心。其次,要强调“求真”,即在审判工作的全程遵循司法的规律性。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人民司法》杂志社社长倪寿明在总结中指出,司法公信逐渐丧失都是通过个案,提升司法公信也应当从个案做起。第一,解决司法自信,法官需要提升自我修养。法官要学会耐心倾听,尤其在庭审中应当要表现出“听之唯恐不详,查之唯恐不细”,外在形象上要足以给当事人信赖的感觉。第二,提高司法自信,法官需要严格依法办案。每一个公正裁决都会给群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每一件不公的裁判都会给司法权威带来削弱。第三,提高司法自信,法院要处理好同媒体关系。“想要影响社会必须首先影响媒体”。法官应当要学会并且善于同媒体沟通,善于说服他人才会赢得他人的信任。(记者张维 通讯员张琼李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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