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官的个人素质中,关注较多的是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准,事实上检察官情商也是检察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促进作用。
检察官情商的内涵
情商最初源自于1991年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彼得·萨洛韦和纽罕布什大学约翰·梅耶教授提出的“情绪商数”一词。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丹尼尔·戈尔曼正式提出“情商”概念,认为情商是一个人发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能力影响生活各个层面和人生未来的关键品质因素。情商是一种创造力,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智商的缺陷与不足。高水平的职业情商,是将情商与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术高度结合起来,共同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服务。
何为“检察官情商”?笔者认为,检察官情商是指由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使命所决定,附载于个人情商之上,以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为目标,具有检察官职业特质的情绪商数。检察官情商是检察官在进行起诉、抗诉等执法办案工作中进行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依托,其目的是为检察官从内心深处自我打开通向公平正义之路的大门,并伴随着检察官社会实践得到积累、传承、充实和修正。
检察官情商的管控
检察官情商是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心理品质,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管控:
(一)正确认知和评价自己的情绪。认知自己的需求、动机、性格以及基本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是检察官情商的基石。检察官既要承受作为普通人的压力,又要承受职业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和诱惑,必须经受正义、良知与各种欲望的内心煎熬和考验。只有充分认识并控制自己情绪,才能洞察他人的情绪、理解他人的态度,并能在内心亲自体验到这些情绪。
(二)理性管控自己的情绪。根据检察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要求,妥善把握自己,始终保持理智,避免感情用事,是检察官情商的重要内容。检察官除了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外,还要善于管控自己的情绪,以改变自己的思维角度,严谨周密地思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检察官的特殊职业,使其常常面对社会的阴暗面和人性的丑恶面,极易形成对人生和社会的消极态度。如何管理自己的情绪,对培养检察官情商至为重要。检察官要正视人性的弱点,用理性、道德、社会责任感来抵制各种诱惑。遇到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检察官要随时自我调整、自我鞭策,自我督促,形成乐观的态度和坚强的意志。
(三)利用情绪解决问题。在执法办案中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责任,有明确的角色定位,人际关系融洽协调,容易得到他人的帮助与支持,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是检察官情商的核心内容。高情商的检察官在情绪上能自我认知、自我调节,并能做到平和、冷静处事,从而保证执法公正。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群众对检察官有许多新期待,并体现到当事人的情绪上。这就要求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要注意培养和运用自己的情商,正确认识当事人的情绪,并采取适当措施调控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在检察官执法办案中感受到尊重与关爱,自觉接受和服从检察机关的诉讼决定,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官情商的养成与运用
检察官的情商不是天赋的,而是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结果,是不断学习和培养的结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强化。检察官情商的养成和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注重合意商谈。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任何问题都是可以商量的;只有经过商谈的才是有效的法律;一切法律都是商谈的结果。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商谈,高情商检察官既善于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理由陈述,又善于对出现的不良行为加以引导,在不知不觉中理顺当事人情绪。商谈过程中,要多一些春风化雨式的教育和开导,使法律不仅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还是化解怨恨、促进社会和谐的桥梁。通过商谈,可以实现和谐之精神与检察执法的融合,增添检察执法的人性光辉,弱化检察执法中的对抗与冲突。
(二)学会换位移情。在检察工作中,高情商的取得是通过主体之间的尊重、同情、将心比心、换位移情而达到的。所谓换位移情,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换位思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要站在对方立场上体验和思考问题,与对方在情感上进行沟通,为增进理解奠定基础。一名检察官只有做到换位移情,才能通晓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也才能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检察官要根据具体案情,真正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在个案办理中,检察官既要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又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案外的事情,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检察官是在为他着想,从而产生对于检察工作的价值共识、心理认同乃至信仰和依赖,最终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共融。
(三)善于寓情于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应该更多地增添人性化的色彩,鼓励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注入一种最为起码的人文关怀。检察官讲法还要讲情,缺少情感的检察官是不会受到当事人敬仰的。法不容情,不容的是私情,而不是检察官对当事人的关爱之情。检察机关面对的通常是一些特殊群体,这些当事人希望从感情上得到一种慰藉,在人格上得到一种认同。而这些慰藉与认同,需要检察官以关爱和善良之心对当事人加以心理疏导。检察官的善良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就是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人文精神,既在执法中不徇私情,又在执法中注意灵活性,做到寓情于法、融法于情,实现情与法的交融。
(四)塑造检察文化。检察官情商不仅为个人所体验,而且为检察官群体所共享。如何将检察官情商这种内在于个体的意识与其他人和多数人的所想、所感、所断相吻合,使之凝集起一种道德共识?答案在于文化。要提高检察官情商,需要形成检察文化,再发挥检察文化引导教化和感召凝聚功能,增强全体检察官的情商。检察人员既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也是检察文化作用的对象。通过先进检察文化的灌输、渗透和融合,使每个检察人员的内心深处自觉涌流出为检察事业奋斗终生的奉献精神,增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促使其将内在潜能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华为民、副检察长 殷继东)
·武汉汉阳区检察官为特困未成年被害人送救助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参训学员发出倡议书 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
·“检察官妈妈,我改!”
·天津滨海新区:刑释人员为检察官送粽子
·重庆:雨后阳光检察官助失足少年圆梦
·“嘴笨”的检察官
·“嘴笨”的检察官
·女检察官刘爱娟 承办案件300余件无一错案
·湖北武汉:120名检察官实现“检察明星梦”
·河北唐山曹妃甸区检察院公开遴选检察官公告
·卡通检察官:让人眼前一亮
·检察官深入调查使特殊人群拿到"迟来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