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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部署司法鉴定质效管理年

2013-06-17 09:25: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使人民法院既不干涉社会鉴定机构独立开展受托司法鉴定工作,又使鉴定机构按照法院委托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从而保障法院公正公平、优质高效审结各类案件?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鉴定质效管理考核办法》以及计分式《考核细则》,同时部署开展“司法鉴定质效管理年”活动,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响应和认同。

2013年度的“司法鉴定质效管理年”活动主要在法医、文检等鉴定机构中展开。为保障质效管理和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今年3月,武汉中院对外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组成专班,对全市相关受托机构工作场所;内部行政、业务管理制度;保密廉政规章;鉴定工作现有设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号和有效期限(含变更登记项);在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号和有效期限(含执业变更项);收费执行依据以及项目收费价目表等进行了实地走访考察,复印建档,并统一制作了法医、文检备选机构名单和选择规程牌,分发全市16个法院,并公开悬挂。

《司法鉴定质效管理考核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在受托人民法院鉴定工作期间,未尽应尽职责义务、程序违规;鉴定意见瑕疵明显、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并反复申请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到期或超期退鉴、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鉴定意见、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以及不接受法院依法依规监督管理意见等,视情节暂停其受托人民法院法医、文检等鉴定工作。对滥收鉴定费或其他费用;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弄虚作假、故意拖延鉴定时间甚至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其受托人民法院法医、文检等鉴定资格,并通报给司法行政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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