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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助少年“清白”回归
其实不只吴明,整个佛山市内的所有轻罪少年犯都享受到封存记录待遇。
2012年12月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佛山中院就已联合佛山市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明确司法办案机关之间在封存轻罪少年犯记录问题上的交接问题;2013年2月1日,佛山中院又进一步出台细化实施办法,规定审判阶段应当如何保守轻罪少年犯犯罪秘密。
根据佛山中院《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规定,佛山两级法院均应当不依申请,主动封存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提升查阅档案权限,明确规定只有办理案件、招录公务员、审查执业资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四种情形,才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贴心规定处理不宜分案处理的轻罪未成年人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单独制作轻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书,并在同案犯的判决书中作隐名处理;并要求相关知情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即使全案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成年,法院亦不得对外披露案件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
《实施办法》还规定,未成年人被再审改判五年以上刑罚,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服刑期间再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解封相关犯罪记录。
2013年3月20日,南海区法院还专门致函南海公安分局,告知他们想要查询轻罪少年犯的档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审查允许方可。
据统计,截至5月28日,佛山在实施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共有294宗少年刑事案件生效,已经全部封存起来,涉及362名未成年人。另外,制度实施之前已经生效的共计3170宗符合规定的犯轻罪时未成年刑事案件也已经封存起来,封存率达到100%,将近4000名未成年人受益。
2013年5月10日,陈伟忠接到了吴明的电话:“法官叔叔,我亲戚帮我在旁边的一家国企找到工作了!只要一拿到毕业证,就有资格考焊工证,烧电焊每个月能拿一万多元呢!谢谢你们封存了我的犯罪记录,不然我就没有今天了。”
“其他亲戚不知道你这次特殊的经历吧?”陈伟忠关心地问道。
“不知道,他们都以为我出去打工赚钱了。”电话那头,传来了吴明爽朗的笑声。
(文中当事人吴明系化名)
编后余思
前科歧视观念当破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心智尚不成熟,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更多的是社会和家庭教育管理职能的缺位。犯罪记录,尤其是不加密记录,不应当成为其烙印化和永久性的惩戒。适当地尊重未成年罪犯,承认犯罪记录存在的同时,有选择性地封存其中部分记录,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俗话有云:“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正是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正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与进步。
然而,仅仅依靠封存犯罪记录,远远不足以帮助悔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在他们的回归之路上,还有诸如档案制度、政审制度、考试制度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同案其他成年罪犯也成为了泄露他们犯罪记录的盲点。
据法官陈伟忠介绍,在他审理的案件中就曾经有少年犯所在学校因为其前科,而将其劝退。即使只有刑事拘留记录,学校与用工单位也会将涉案未成年人拒之门外。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不在于封存,而应当在于消除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不当歧视。
要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该有完善的犯罪记录登记和记录制度,以及全国联网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然后有针对性地限制查询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权限,加大有权查询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力度,才符合建立封存犯罪记录制度的初衷。
姚建龙建议,待条件成熟之后,还可以考虑设置配套的删除罪行轻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犯罪记录的制度,这样才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总之,无论未成年人犯了何罪,相关单位均没有公开其犯罪记录的正当理由。这在国际公约还是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都有相应的立法依据。
希望“吴明”们,能够在制度的保护下,在各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关爱下,卸下沉重的精神枷锁,轻装上阵,飞得更高、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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