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确立了限制检察人员近亲属担任辩护人受限制度,第39条第3款规定:“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笔者认为,检察人员的父母在担任辩护人上同样应当受到限制。
第一,从亲疏关系上来看,作为近亲属,检察人员的父母与其配偶、子女一样,同其具有等同的亲疏关系。检察人员的父母对检察人员的影响相较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来说很难有上下不同之分。既然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作为具有等同亲疏关系的检察人员的父母同样不应当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父母、配偶、子女与当事人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检察院与法院同属司法机关,影响检察人员办案与影响审判员并无轻重之分,作为检察人员的父母同样不应当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第三,从司法实务上来看,检察人员的父母通过检察人员的关系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确实客观存在。每年检察机关都会通过公开招录等途径从社会上选拔一些优秀人才进入检察院,法律没有也不可能限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的子女进入检察院。如此,从事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其子女到检察院工作后利用其子女关系办案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为了推进司法公正,维护检察院的形象,也有必要限制检察人员的父母不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作者: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吴京伟 王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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