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浙江省上虞市检察院近日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黄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黄金也成为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听取律师意见后依法不予批捕的第12名犯罪嫌疑人。
因在生意上与应某产生矛盾,今年4月12日上午,应海根纠集黄金等人驾车来到上虞市沥海镇世纪大道路边,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将应某的一辆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破。经上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340元。5月8日,应海根、黄金被抓获归案。该案于6月6日被提请至上虞市检察院审查批捕。黄金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找到承办人,提出黄金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与同案犯来到现场,并未具体实施砸车行为,可以认定为从犯。同时,该律师认为,黄金在本案之前未受过其他处分,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不大,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十分重视律师意见,立即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听取承办民警意见、提审犯罪嫌疑人等方式核实情况。经调查,检察官了解到黄金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案发后对被害人车辆的损失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评定后,上虞市检察院对黄金作出有罪不捕的决定,并及时向律师作出了回复。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上虞市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将律师提供材料及采纳与否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并就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专门召开了由公安局、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的会议,加强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信息交流。今年以来,该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已对16件20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对其中10件12人作出了不捕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刘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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