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第二检察室检察官近日来到该区红炉镇团区委观护点,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王某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检察官向王某送达了《帮教考察听取意见书》、《帮教考察执行通知书》,并要求王某自觉接受教育,服从基层组织和学校的管理,每月向该院和帮教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而相关的观护情况将作为司法机关对王某进行处理的参考。
今年5月,永川区检察院会同该区综治办、教委、团委、妇联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永川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实施细则》。王某是该细则出台后首位被适用社会观护的涉罪未成年人。
永川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指的是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将其置于社会环境下,以检察院为主导,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组织专门力量、建立专门基地等方式,共同对其进行观察、监督、矫正、保护、管束等,以达到改善行为、预防再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并为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提供参考。
根据该细则,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符合一定条件的观护对象,可视具体情况在不同的观护机构间流动。如在镇街完成观护后效果良好的涉罪未成年人,可进入学校观护点入学,或在企业观护基地就业;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完成观护的涉罪未成年人,可进入企业观护基地就业,从而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一体化,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增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综合能力具有积极作用。(记者沈义 通讯员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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