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美国磊若公司软件著作权案主审法官庄敬重宣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企动力、中企网属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在其不能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近日,记者赴苏州采访了庄敬重法官。他回忆说:“磊若软件著作权案一审经过多轮证据交换和三次庭审。法官们重点进行了定性和划分软件权利、确认权利主体、反复比对软件,最终我们审慎采用‘最终用户未经授权,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这一裁判理由。”
原告美国磊若软件公司开发有Serv-U系列FTP服务器软件并享有Serv-U6.0软件的著作权。2012年3月,磊若软件公司发现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盗版的Serv-U6.0版本的FTP服务器软件。经查,宝馨公司网站托管于第三人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由两家公司提供虚拟空间服务器并对公司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和管理。磊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软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计50万元。
“宝馨公司网站所有建站及托管服务均由中企动力、中企网提供,公司并非盗版软件最终用户。而软件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作品,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苏州中院一审及江苏高院二审均认为,强调“最终用户”这一裁判理由,正是因为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提供虚拟主机服务、托管服务等各种网络服务名目繁多但管理失序,司法裁判必须目标明确地打击软件商业性使用最终用户,才能真正有效、高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
推动创新发展,为软件著作权提供司法保护,是近年来苏州两级法院一以贯之的明确方向。资料显示,2011年以来,苏州GDP首破10000亿元,其中软件产业平均增速达到40%,2012年产值规模超过1100亿元,软件产业已经成为苏州制造转型“苏州智造”的有力生长点。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朱劼纯表示:“同步于案件审理,把治理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经验传递到本土创新型企业,促进本土软件创新型企业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促进具有核心技术含量的本土软件专利效能最大化,这是法院服务企业、服务创新的着力点。”磊若软件著作权案件已收录苏州中院案例选编,即将分发全市82家外向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苏州中院在全市范围内面向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网络”,及时倾听反馈企业司法需求。全市法院先后设立78个重点企业联系点,开通服务邮箱及服务QQ等多途径指导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12年11月,美国微软公司全球常务副总裁Brad Smith先生率微软高管代表团赴苏州中院访问时表示:“微软公司的首款平板电脑Surface将全部由苏州企业生产。我们相信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不可否认,优质的司法环境是我们考虑投资的重要因素。”2013年3月26日,由微软与苏州工业园区共同建立的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苏州分院正式成立,这也是继北京、上海、深圳之后,中国大陆的第四个微软互联网创新中心。(记者 朱 旻 通讯员 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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