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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岸:适用修改后刑诉法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3-06-16 09:39: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被害人受伤是自己摔倒造成还是嫌疑人殴打所致?所涉罪名是抢夺还是抢劫?日前,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规定,要求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原了案情真相。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阳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判处其同伙涂昶有期徒刑四年。

    去年10月18日凌晨2点,在酒吧工作的女孩晓蓉下班后,一人独自步行回家,边走边用新买的手机听歌。途经中山大道皇宫摄影店门口时,身后出现一陌生男子,拉扯中一拳将她打倒在地,抢走手机,并迅速坐上一辆同伙开来的摩托车逃离。晓蓉赶紧报警,两位民警将她带到派出所作笔录。因觉得被打的伤痕难看,晓蓉拒绝民警对脸上的伤留下照片记录。天亮后,晓蓉去医院拍CT做了检查。

    今年1月,在民警的多次提醒下,尚未完全恢复的晓蓉才作了法医鉴定,被认定为轻微伤。

    办案检察官申丽认为,晓蓉作法医鉴定的时间离被抢的时间太长,质证时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将会遭受质疑。而晓蓉被抢时又是凌晨,没有目击者,加上调取的路边监控录像因视角有限,未能将李阳动手抢手机的过程全部拍摄下来,被告人到底有没有使用暴力将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鉴于案件定性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申丽最终决定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法院通知第一时间给晓蓉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2012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一个女孩报警称被一男子用拳头击打其面部后抢走手机。当日,我和另一名李警官在第一时间给被害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在制作笔录时我看到被害人左眼有明显淤血……”今年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证人席上,公安机关侦查员张警官描述了他执行职务时目击的情形,并接受了控辩双方询问。

    侦查人员的证词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推翻了被告人的辩解。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李绍红)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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