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涉未审判引入社会调查提供量刑参考
审前调查深挖犯罪原因断案救人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新刑事诉讼法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后,效果明显。
2011年6月的一天,初中学生邢某发现,嗜酒如命的父亲又醉醺醺地回到家中,他担心父亲像往日一样打骂家人,便打电话让母亲躲到奶奶家。看着鼾声如雷的父亲,想到平日里他对家人施暴的场景,邢某操起匕首朝着父亲颈部连捅数刀。
审理过程中,除了常见的庭审程序,法庭还宣读了对邢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报告称,邢某在校学习成绩良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帮助同学。而邢某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邢某父亲有酗酒恶习,经常殴打邢某及其母亲。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9年至10年,最终,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社会调查报告成为重要量刑参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汪波介绍,通过走访居委会、学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在作案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和家庭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了解,使法官能够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生活环境作出科学分析。
“调查报告的意义在于选择更适合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如果发现这个孩子一贯打架斗殴,就会选择继续观察一段时期,判实刑或缓刑。如果是初犯或者是冲动犯罪,量刑时会充分考虑他平日的表现。”汪波表示,调查报告法庭不会完全采信,只是作为判案辅助,以确认是否与法官的判断一致。社会调查报告为法官了解涉罪未成年的品格特征、主观恶性等提供了翔实材料,能够帮助法官从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人出发,选择最适当最合理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一个青少年成长的不幸往往折射出一个家庭的悲哀。汪波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多年,几乎每起未成年人案件中,他都会扮演心理咨询师和法官的双重角色。“法官虽然并不具备心理咨询师执业资质,但给即将开庭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庭前心理矫治,几乎是每个基层法官都会做的功课。通过心理矫治了解家庭成长环境、心理创伤,会发现一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背后其实有很多原因,而这些深挖细掘的工作,正是挽救他们的基础。”汪波说。
据介绍,此前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也曾和新疆大学法学院合作,由新疆大学法学院推荐法律志愿者,由天山区法院少年庭负责对志愿者就未成年人被告社会调查工作和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如何开展社会矫正的基本法律业务进行辅导,同时联系心理专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