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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信的回归

2013-06-15 10:04: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自信体现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对司法客观属性的认同感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对司法权威的信任,通过司法活动表现出来,最终形成司法外在的客观属性。

自信,在心理学范畴上,就是指在认识自己的基础上相信自己。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认识自己,即能够正确地评价自己,有足够的自我认同感,不会因别人的意见和看法而模糊了自我定位。二是相信自己,即相信自己有足够的能量和爆发力,能够在任何困难和挫折面前赢得成功。

推及到司法领域,司法自信当属于个体系统的信任。由于司法作为一种活动存在,其本身并不具备自信的人格基础。因此,司法自信体现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对司法客观属性的认同感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对司法权威的信任,通过司法活动表现出来,最终形成司法外在的客观属性。

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自信的缺失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表现有三。一是无措,在合法与公正间取舍不定。有法官选择据法裁判,采取实用主义判决,但也有不少法官选择放弃合法性而试图实现个案公正。但不论是选择合法还是选择公正,都没有达到法官预期的效果,反而让公众感觉到了司法的飘忽不定;二是失责,一些地方司法改革探索的徘徊。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改革的探索一直在进行,并由此总结出各种经验和模式,但有的效果并不理想,反而有一种把法律当作工具,这使司法者自身缺乏定力;三是无主,在司法舆情回应上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管子·君臣上》载:“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舆情总是带有一定的社会倾向性,任何先入为主的舆情都可能因其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而突破法律的理性。这会对法官造成强大的心理负担,最终可能会使案件的审理背离司法的理性。

理论上,每一个裁判的最终形成,都需经历法官内心的价值考量。法谚云:“法官只服从法律和上帝。”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会做出最符合法律的公正裁判。但在当下,受司法的道德性与社会道德需求存在偏差、司法绩效考核向政绩追求的转向、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偏向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理想与国情现状形成落差,推动和加剧了司法自信的缺失。

因此,寻回司法自信必须对症下药,要从司法自信缺失的原因中寻找到建立自信的基点。首先是要直面法律本身的魅力。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这是民众内心深处信任司法、法律的体现。这种信任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的敬畏和向往之上。其次是要培养法官的职业认同感,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法官不仅要有高尚的品德,还要有过硬的司法素养,更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和坚定不移的信仰。这样一支司法队伍的建立,就要以传递、交流、吸引等途径来提升司法能力,以司法良知为基础在自由的司法环境中建立法官的职业认同。最后要敢于展现司法自信魅力。司法正义的真正实现不仅仅是通过将正义列入法条,而更应当是将实现正义的过程曝于阳光之下。设立规范系统的法官礼仪以正其身,转变宣传的策略与方式以正其名,建立司法系统与民众直接沟通的信息平台,及时回应,并将之公开,以正其义。

(刘 淼 周陈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