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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归司法 媒体的归媒体

2013-06-14 10:05: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的归司法 媒体的归媒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许身健

    要讨论司法和传媒的关系,首先我们要讨论理想的传媒是什么?传媒在现代社会扮演舆论监督的重要角色,这一重要角色的发挥与传媒自身的样态是有关系的。司法的独立判断和新闻自由都是现代社会尊崇的两个重要价值,然而,两者产生紧张关系是必然的,司法有效运作与媒体监督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首先要讨论第一个问题,就是理想的媒体是什么样的状态。因为传媒在不同类型社会的定位是有差异的,实现真正的监督,要看它是否成熟、自主,是否是负责任的媒体。何况就监督司法而言,由于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否则难当此任。

    现今许多媒体擅长造势,多数情况下不能真正有力地约束司法权。因为法律的专业化发展,已经使得一般的舆论监督无的放矢、无能为力。所以,在约束司法权方面,我更为看好能够理性、建设性地发挥监督作用的法律专业媒体。这些年,自媒体发展得非常快,传统传媒对司法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司法的报道,相对来讲质量不高,部分原因与传媒专业化程度不是很高有一定关系,尽管媒体有记者专门跑司法口,但是,与国外同行相比,法制记者应该更加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化。因此,要提升媒体的专业化,当下关于司法的报道,专业化提升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媒体应该更加客观、中立,要了解司法本身的规律,要提升媒体专业化水准。

    司法界应当了解媒体关注什么,要关注媒体的特性。媒体最关注两个司法问题,一个是司法腐败,另一个是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件,尤其是刑事大案、要案。了解到这一点,法院在思考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时,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无的放矢。媒体关注的案件类型是特定的,法院回应应该有重点、有针对性,达致有效回应的积极效果。

    法院应当如何建构与传媒的关系呢?法官审理案件应当秉承以事实及法律为基准,法心如秤,公正无私天地宽,不能以所谓舆论为指针,无私自然无畏,一味逢迎或者畏惧舆论都是背离司法特性的。法院和媒体、公众的交流,有自身特点,在现代社会,“审判的内容得体是赢得国民信赖的必要条件。”当然,民众对于不公正判决的态度使得任何法院都无法忽视。现代社会,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司法是人民的司法,赢得人民信赖是司法应有的价值追求。任何法院,绝对不可能对于媒体监督,对于公众批评置若罔闻。由于司法的特性,时间长了以后法官正义感多少跟公众的正义感有所疏离。传媒是反映大众利益的影响渠道,可以保证法律不至于远离社会利益的基本要求。

    应当关注传媒与自媒体的不同特点。权威传统媒体的地位决定了它们能让公众更加关注并深入思考相关问题。如果说微博等自媒体的长处在于提供信息,其优势在于迅速、及时披露信息。那么,权威媒体的长处在于它不仅能提供信息,还能提供对信息的进一步梳理、整合、分析以及推论,亦即权威媒体对案件的舆论功能在于不仅给予公众关于案件的“舆”,还能提供关于案件的“论”,此处的论是指见识。权威媒体的优势不仅在于能客观报道,而且在于它能向公众提供关于案件的立场与观点。权威媒体的重要性在于能为公众梳理、整合杂乱的信息,为公众提供关于案件的冷静观察与分析。由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案件一旦引起关注,关于它的诸多信息会铺天盖地。公众在已经获得案件详尽信息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上述信息尚存在许多矛盾的时候,此时公众更加需要的是对信息的解读与分析,而非就事论事、道听途说。毋庸讳言,当下媒体尚难以做到充分满足公众的这一深层次需要。

    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要解决两者的紧张关系,总的处理原则就是:让司法的归司法,媒体的归媒体;另外,媒体要像媒体,司法像司法,要实现社会对它们的角色期待。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