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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法院试水削弱庭长职权

2013-06-14 08:50: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深圳福田法院打破“审”与“判”分离传统,试水削弱庭长职权

谁不审案 就不能判案

法院判案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昔日庭长只负责联络协调工作……2012年8月试点“审判长负责制”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12年7月6日,福田法院在当地媒体和该院网站公开发布审判长选任公告,在深圳全市范围内实行审判长公开竞争选任。

8月14日,从78名报名人员中脱颖而出的35名审判长宣誓就职,这一全国首创、具有破冰意义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得以全面推行。

“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大半年以来,成效如何?记者进行了探访。

简化审判过程,削弱庭长职权

改革后,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人口流动频繁的城市,其法院系统都面临着“案件多人手紧”的矛盾。以福田法院为例,1998年该院收案仅4000余宗,到了2012年,这一数字疯长了近10倍,达到37000多宗。但人员的数量却并没有相应得到增加。长期的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让法官们不堪重负。

“按每年250个工作日算,每名法官办案100件就要饱和了,但我们的法官一年要办案300—350件”,福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告诉记者,案多人少导致工作效率偏低、办案压力增大,也让司法公信力得不到保障。

“有的法官因为工作压力大,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胡鹰认为,福田法院所面临的难题,仅靠增加人员或长期加班加点,已经难以为继,唯一的出路在改革。“改革的思路要从解决工作难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考虑。”

2012年3月,深圳福田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福田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思路,并将其作为当年区委打造法治城区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改革后的审判长负责制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1人)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

传统意义的审判长,是指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长,一般由合议庭成员中行政级别最高的人员担任,具有非固定和临时性的特点。改革后,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新制度弱化了庭室的色彩,简化了审判过程,削弱了庭长职权,使得案件的审理者与判决者实现统一。”胡鹰介绍,原有的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审”、“判”合一 ,提高判案质量

以前案件判决权在庭长手中,改革后,审判长要对每一宗案件和团队成员负责,责任反而更大了

根据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相关职权配置方案》,35名审判长公选产生后,法院原105名法官(含庭长、副庭长)只能作为普通法官全部划分到以35名审判长命名的审判团队中去。审判团队分为立案、调解、速裁、刑事、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35个团队,实现专业化审判。

数据显示,新机制运行半年多以来,福田法院的结案均衡度提高了25.1%,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而随着案件质量的提升,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了29个百分点。案件发改率、服判息诉率和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等多项反映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重要指标较往年均有大幅度提升。

64岁的夏文郁老先生,自2006年就开始在福田法院当人民陪审员。目前,他是颜浩民审判长团队的一员,该团队主要负责房地产方面的案件审理。“以前一个庭长每天都要判决大量案件,而事实上很多案件他们都没有参与审理,很难做到全面了解”,夏文郁说,案件太多,必然会导致办案质量下降。由审判长来全权负责案件,“不仅提高了办案质量,也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新制度实施半年多来,办案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带领刑事案件团队的审判长胡超告诉记者,改革前的庭长,除了判案外,还有行政事务需要处理。这些事情也牵扯了庭长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改革之后,带领团队的审判长只需要专心负责业务,对办案质量的提高大有帮助。

法官们的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胡超说,其实法院工作很辛苦,和其他公务员相比,在收入和晋升方面也有不少的差距。但是审判长负责制的实施,“至少让我对自己的职业又充满了自豪感。”

夏文郁说,作为一个旁观者,他也发现,办案团队的固定也给成员带来了一种集体荣誉感,因为“一切后果,都是需要团队去共同担责的”。

也有人质疑,此项改革将权力集中到审判长的手中,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只对“审判长负责”,而不“对法律负责”,从而产生腐败问题。对此,胡鹰并不认同。他认为,以前法官只需要审理案件,案件判决权在庭长手中,法官无需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负责。新制度下,审判长要对每一宗案件负责、对团队的成员负责,责任反而更大了。“一旦出现问题将追究审判长的责任,在监管上反而比过去更清晰。”

推广需结合实情,改革还要制度保障

将在审判长负责制基础上,寻求在法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上的突破

新制度获得的显著效果,很多人都在呼吁将福田法院的这一创新在全国推广。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胡鹰院长、胡超审判长表现出了“改革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的谨慎态度。

胡超说,因为福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过于突出,所以对改革的需求比较迫切,并非所有法院都有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必要。

胡鹰表示,审判长负责制的启动是为了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是工作机制、管理模式的改革而并非司法改革。我们的探索对司法改革或许有推动作用,是因为它弱化了审判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符合司法规律。但“这项改革意义毕竟有限,舆论之所以关注,是因为公众将对司法改革的强烈意愿,附加在了我们基层法院的这项举措上”。

“制度本身有没有生命力决定了改革是否有持续性”,胡鹰表示,从目前实践看来,审判长负责制的效果很好。接下来,该院将在审判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寻求在法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上的突破。“希望将来能从制度层面对改革进行保障”。(吕绍刚 王 星)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