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法院“社会法官”是法院搭建的一座直通矛盾纠纷“起点”与“终点”的“连心桥”,被社区居民亲切地称:“家门口的法官来了”,树立了人民法官的亲民新形象。社会法官们认真开展矛盾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居民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并成功处置社区内部纠纷多起,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称赞。
一
“谢谢社会法官,谢谢你们,是你们让我们家庭得到了安慰,让我哥的在天之灵能得到了安息……”2013年4月15日,一起意外伤亡纠纷的受害方家属拿到220000元赔偿款后,激动地对鄢陵县安陵镇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表示感谢。
2013年4月12日,王某在包工头金某、郑某承包的楼房折除工程中,不幸被屋山墙突然倒塌而致死。双方就责任划分和精神赔偿争执不下,死者家属将尸体拉到工地外的大街上,阻塞交通,现场秩序十分混乱。在场的公安民警和社区干部一边维持秩序,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一边与在当地调处纠纷小有名气的社会法庭联系。
安陵镇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柴三和炊春祥马上赶到现场,协助现场工作人员稳定死者家属情绪,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施工人员、现场勘查、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两位社会法官制定了该纠纷的调处方案。调解过程中,两位社会法官多次给受害方和包工方做工作,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存在的责任大小进行了划分,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多次调解,两位法官深入浅出、入情入理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平静的谈判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包工方一次赔偿受害方王某220000元人民币。
二
杜某与谢某相邻而居,因多年前杜某建房进料时撞坏谢某家门楼,虽经人说和赔偿了谢某7000元了结,但双方因此产生积怨。2013年3月,谢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时,因车辆进料、搭架子需暂时借用杜某宅基地,杜某阻挠,为此,双方矛盾再次激化,纠纷至社会法庭。
承办该案的社会法官柴三有着多年的调处纠纷的经验,在当地享有较高威望,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坐在一起,放下尘怨,放正心态,以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原则,以查明的纠纷事实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大小进行了评判,并对双方均不冷静理智处理邻里关系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当事人听后深受启发,最终在社会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化解积怨,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社会法官制度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已经为人民群众所熟知,社会法官是经过基层群众推荐、组织考核、择优选举的,尤其是一些离退休教师、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丰富的处理纠纷的经验。据统计,该院社会法庭成立以来,已成功调解22起民事纠纷,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鄢陵县 法院 李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