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和刘红艳在2008年10月结婚。2009年12月,两人生育一女孩,名叫果果。婚后王军身体一直不好,刘红艳就外出打工,把家里的父母和孩子留给王军照顾。但是前年开始,刘红艳开始逐渐减少与家人和孩子的联系,通过一起打工的姐妹才得知,刘红艳与其老板有暧昧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双方父母年事已高且重病缠身,夫妻俩虽感情破裂,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怕父母担心。这两年俩人感情慢慢地冷淡而刘红艳也停止往家里寄钱,王军一家生活不堪重负所以王军以果果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刘红艳尽到做母亲的职责,每月给付生活费46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其负担二分之一。
刘红艳则称她尽到了做母亲的抚养义务,之所以不寄回家钱是怕王军乱花,这些抚养钱存起来待孩子大了再给他。刘红艳称他们又没有离婚,不应该支付生活费问。
最终,法院判决刘红艳每月支付给果果生活费35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刘红艳和王军二人共同承担,每人各付一半。
案例分析:一、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刘红艳不支付生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刘红艳认为其与王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处理抚养费问题,无法律依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所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