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法院探索鉴定调解机制,把调解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全过程,深层次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大局。6月6日,该院适用鉴定调解方法,成功化解了一起七年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4年10月1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等5人确立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承租原告的成套模板及附件,后因租赁物返还及租金支付产生纠纷。 2011年12月21日 ,原告张某诉至濮阳县法院,主张被告刘某等5人尚欠其租赁物架扣1825个、丝杠119根及租金140447.8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的出租合同以及 2005年1月13日 、 12月31日 的两份设备租赁结算单等证据。审理中,被告刘某等对 2005年12月31日 的设备租赁结算单提出异议,对该单经手人处的签名不予认可,认为该单涉及原告诉求返还的租赁物及该单前后租金13万余元的计算,需进一步核实查明。原、被告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案件进入僵局,只能进行鉴定查明。
濮阳县法院详细了解该案情况后,针对司法鉴定案件,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往往容易激化矛盾的特点,尝试进行鉴定调解。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司法鉴定观,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风险,让其了解鉴定机构、鉴定成本及鉴定条件等问题,大力进行调解,将调解优先理念和司法鉴定专业优势有机融合,及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使这起长达七年的纠纷化解,原告撤诉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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